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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你!“锡政50条”服务指南新鲜出炉!

发布日期:2022/4/23 11:20:12 浏览:848

来源时间为:2022-04-13

服务事项:延长阶段性税费缓缴政策,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

适用范围: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流程: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收入核算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自行申报享受,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12366

注: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

(2)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02

服务事项: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无需提供,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03

服务事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所得税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仅个人所得税)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咨询电话:12366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4

服务事项: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制造业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所得税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无需提供,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05

服务事项:扩大地方“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力度。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咨询电话:12366

注: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

06

服务事项:小微企业留抵退税6个月直达。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电话:12366

注: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7

服务事项: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08

服务事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电话:12366

09

服务事项: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其他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请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房产税由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申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科

经办单位:各市(县)、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规定提供相关书面资料;房产税比照提供,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12366

10

服务事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报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财务报表、有效缴费担保等相关资料;税务部门及时受理企业的缓缴申请。

(2)联合会审。税务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流转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根据受理情况,每隔15天会同税务、财政等部门联合会审。

(3)告知。税务部门根据人社、税务、财政部门联合会审意见,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责任处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市财政局社保处

经办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有效缴费担保、财务报表等

咨询电话:12366(税务)、12333(人社)

11

服务事项: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适用范围:对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和个人各按0.5缴纳。

办理类型:直接办理

办理流程:系统设定失业保险费征缴费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室: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经办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需要市场主体提供的办理要件:无

咨询电话:82411303

12

服务事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

适用范围:经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本市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办理类型:线上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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