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10-21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电话:0510-85215998 传真:0510-85215778 邮编:214000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及 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编号:德恒 26G20220005 号
致: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
券”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即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国联证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
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
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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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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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22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和&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