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2-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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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奥特维/公司/发行人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特维有限 指 无锡奥特维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实际控制人 指 葛志勇、李文,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无锡华信安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无锡市华信安
无锡华信 指
全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机构股东
无锡奥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为无锡奥
无锡奥创 指
创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机构股东
新余东证奥融创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
东证奥融 指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机构股东
深圳市富海新材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系发行人
富海新材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机构股东
无锡源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首次公
无锡源鑫 指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机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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