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17
据@无锡发布消息,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就无锡公积金提取出台多项调整、优化措施。
1.新增“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2.新增“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前提下,仍有余额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同笔住房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
3.将多子女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提高至每人每年20000元。
4.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该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通知原文如下
各缴存职工: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做好民生保障文章,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详见附件2),现予以发布。
2.《关于优化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14日
附件1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部、省《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支付房租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补缴土地收益的;
(七)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
(八)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
(九)退休的;
(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出境定居的;
(十四)职工被判处刑罚的;
(十五)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限制提取的情形
(一)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家庭成员(包括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下同)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二)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三)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家庭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
(四)职工租房行为停止的,不得办理支付房租提取。
三、提取要件及提取金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
(1)购买本市(包括江阴、宜兴,下同)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
(3)购买异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产权人家庭成员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相关证明;
(4)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拆迁安置协议。
2.提取金额:
(1)购买本市商品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合同签订日期或购房发票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购买本市存量住房、异地自住住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可提取金额为产权建立日期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1)(2)项,同一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自住住房支付的房屋总价。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2.提取金额:《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1.提取要件:
(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2)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自建自住住房大修证明;
(3)第二次大修自住住房,除提供上述(1)、(2)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2.提取金额:大修证明出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支付房租提取
1.提取要件:
(1)职工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职工及其配偶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内无自有住房。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区域按无锡市区(含锡山、惠山)、江阴市、宜兴市划分;
(3)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租金缴纳证明;
(4)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已婚职工需夫妻双方)签署的《房屋权属登记查询授权委托书》,以及婚姻状况证明(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等);多子女职工家庭还需提供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
2.提取金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职工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当年度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中的年租金确定;
(2)职工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每个自然年度内,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该自然年度内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房租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最高限额。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1.提取要件:
(1)委托还贷的,按照《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办理;
本规定所指委托还贷是指职工按照《无锡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账还贷暂行办法》(修订稿),与中心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中心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部分提前还贷的,需提供住房贷款合同;
本规定所指部分提前还贷是指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账户满足规定保留余额的前提下,仍有余额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同笔住房贷款部分剩余贷款本息。
(3)柜面还贷提取的,需提供:
①《不动产权证书》或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住房贷款合同;
③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④偿还异地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产权人家庭成员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购房所在地一致的相关证明。
本规定所指柜面还贷提取是指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还贷的(包括偿还异地住房贷款)职工,至中心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职工办理部分提前还贷及柜面还贷提取后,再次申请办理还贷提取的,须在上次还贷满一年后。
2.提取金额:
(1)委托还贷的,按照委托还贷协议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2)部分提前还贷的,提取金额为当月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逐月还贷保留金额及申请当月逐月还贷划转金额,且不超过借款人剩余住房贷款本息;
(3)柜面还贷提取的,提取金额为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同一笔贷款单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
(六)补缴土地收益提取
1.提取要件:职工补缴无锡市区经济适用房及拆迁安置房上市土地收益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
2.提取金额:补缴土地收益缴款收据开具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补缴土地收益的费用。
(七)支付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
1.提取要件:职工支付被列入电梯整治工程计划的旧住宅电梯整治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金额: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电梯整治费用。
(八)支付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1.提取要件:职工支付被列入住建部门项目备案清单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2.提取金额: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提取一次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产权人家庭成员提取总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家庭所需分摊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
(九)退休提取
1.提取要件:退休证(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免提供)。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提取要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六个月(含)以上,且在本市未再就业的,需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一)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1.提取要件:
(1)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残联签发的残疾人证;
(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提取金额: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所有余额。
(十二)遭遇突发事件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1.提取要件:
(1)职工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的(包括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患重大疾病等情形),需提供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参照我市医保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缴费依据。前述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无锡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无锡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提取金额:
(1)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的,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
(2)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可提取金额为职工申请提取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三)出境定居提取
1.提取要件:出境定居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