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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恐怖信息(2015年9月1日判决)

发布日期:2015/9/18 16:53:51 浏览:860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3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自己号码拨打0510110的报警电话,谎称其在无锡市火车站、地铁一号线地区放了2颗炸弹。无锡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警情后立即启动无锡市公安局反恐应急预案,并调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无锡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应急处置。上海铁路公安处无锡站派出所亦根据无锡市公安局通报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警力开展处置工作。当日,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上海铁路公安处、武警无锡支队共出动民警37人,辅警、特勤37人,武警7人,动用搜爆犬2条及相关排爆装备。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有的为勒索钱财、有的因为好奇,甚至有的发泄报复社会。这些虚假恐怖信息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社会恐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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