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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日期:2016/3/16 8:38:37 浏览:4080

300万份股票期权,涉及标的股票总数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88,601.29万股的0.339。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经监事会核实,公司聘请律师对激励对象的资格和获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

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额所对应股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起四年。

(二)期权授权日

期权授权日在本计划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12个月。

(四)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转让其所持有的华西股份股票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应当符合转让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确定方法

1、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计划的行权价格是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标的股票的价格。行权价格不低于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

2、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以2016年3月11日为基准日,本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8.09元,不低于本期激励草案公司前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7.41元)和公布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平均收盘价(8.09元)的较高者。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华西股份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等待期考核指标

公司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4、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金融投资业务不包含公司持有华泰证券、东海证券、江苏银行和华西财务股权产生的投资收益。

若第一个至第二个行权期内公司业绩考核未达到行权条件的,则当期可申请行权的相应比例股票期权可以递延到以后年度,以后年度达到行权条件时一并行权。第三个行权期内,若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行权条件,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年,本期股票期权及未能满足前期行权条件而递延至本期的前期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公司业务所处行业的未来发展等几个因素,并结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定位,从制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快速、持续发展角度,合理设置了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

5、激励对象考核要求

公司制定了《江苏华西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考核内容根据《管理办法》执行。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2、缩股

P=P0÷n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n1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1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或行权价格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激励办法》及《备忘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并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16年3月11日为基准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300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

(二)具体会计处理

1、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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