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依照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
例(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个人上一年度考核结 80> 70> S< 中258名激励对象个
S≥80
个人归属比例(N) 100 80 60 40 ≥80,本次个人归属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 比例为100
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
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相关公告披露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10 月 11 日
(2)归属数量:46.9050 万股。
(3)归属人数:258 人
(4)授予价格:34.393 元/股(调整后)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首次授予部分可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可归属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第二期可归属数量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已授
类别
数量(万股) (万股) 予股票总量的比例
核心骨干员工(258 人) 156.3500 46.9050 30.00
合计 156.3500 46.9050 30.00
注:1、上表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扣减离职激励对象已作废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所需满足的归属条件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作废相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
情况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
效。根据公司说明,鉴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有 3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上述规定,由公司对前述已离
职的首次授予 3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18.06 万股进行作
废处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
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本
次作废、本次归属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规
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
入第二个归属期,本次归属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所需满足的归属条件已成
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部分限制性股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