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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3号线工程用地无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28 7:32:24 浏览:893

:因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无锡市人民政府拟对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因实施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该项目范围内41家非住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项目名称: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

二、征收范围: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无锡)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无锡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无锡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无锡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无锡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无锡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无锡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无锡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三、征收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到2016年3月31日止。

六、征收补偿方式:见附件。

七、征收范围图:见公示现场公示栏。

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2日

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新区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的需要,无锡市人民政府拟对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及目的

无锡地铁3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是无锡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是由西北到东南斜穿无锡城区的一条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线路。随着三号线的建成,将大大缩短市民的出行时间,为出行提供便利并极大缓解交通压力,为西北到东南开通一条快速安全高效的通道。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共计征收41户(均为非住宅),约58928.9平方米。

非住宅:长江路1、2、5、7、8、10、12、16、21-1、27、32、36、40号;长江北路1、18、20号;长江南路4、11、12、15、27号;旺庄路92号;龙山路5号;黄山路6号;新锡路2号;新梅路51号;新区开发区64号-A地块;长江国际花园(长江北路与新光路交叉口西南);希门凯电子(无锡)有限公司(高新开发区65-A地块)、无锡顺旺现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珠江路73号F地块);市西宅实业公司(长江南路、新梅路交叉口西北侧);无锡金科嘉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乐路以南、江海路与太湖大道交叉口西北侧);江溪街道办事处(长江北路西侧、规划永乐东路北侧);新区土地储备中心(金城路和长江路交叉口);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新区太湖花园二期);无锡市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东侧);无锡市恒泰投资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金城路北侧);无锡保利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宏源路以东、冷渎港以南、长江北路以北);无锡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江北路西侧、广南路北侧A、B地块);无锡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丰里小区东侧、宏源路南侧、长江北路西侧、叙康路北侧A);无锡市龙腾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江北路以东、宏源路以北)。

(上述门牌号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

3.《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

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标准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0号);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6.《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

四、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锡政规[2011]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一致选择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协商选定;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从得票数多的前五位评估机构(不足五家的全部参加)中,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确定。

经无锡市梁溪公证处现场公证,通过多数选定方式确定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无锡市恒茂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评估确定。

(三)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或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选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组成专家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补偿方式及奖励

(一)非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2.非住宅的评估价格按照《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锡房联[2011]10号)规定的非住宅评估办法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无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费用的标准》(锡政办发[2012]10号)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损失补偿和提前搬迁奖励: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确定:

征收不生产或不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结合不生产、不经营等实际情况,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3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或经营中的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5-8给予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产权人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2.搬迁损失的补偿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对于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和经营者,按照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1分别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约搬迁并交房的,以每日等额递减5计算。

六、征收补偿协议

(一)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到2016年3月31日截至。

(二)签约方式

实行网上签约。

(三)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若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四)相关说明

在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无锡市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履行时,被征收人应当将房屋和土地的权属证明等材料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非全部征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配合被征收人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房屋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未达成协议的及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它说明

1.征收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证原则,落实“八公示一监督”制度。

2.征收签约期限内,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符合新政策规定的,即按新政策执行。

3.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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