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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车之名诈骗无锡两租车公司双双上当

发布日期:2016/2/24 15:45:12 浏览:962

日,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辩解自己受他人指使,对租车诈骗一事事先不知情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认为,许某某利用签订租车合同并交付押金的方式,在取得被害单位信任后,从两家公司分别租得两辆轿车,并将其中一辆车“抵押”给他人,另一辆车至今下落不明,其还将手机关机,以逃避被害单位追责,其利用签订租车合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苟连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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