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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6/27 9:34:55 浏览:5021

.65。(该债券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25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偿付本金的20、20、20、20、20,最后五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七、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机构投资者通过协议发行方式认购的在上证所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债券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

八、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通过上证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在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总额1亿元,在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总额14亿元。上证所市场预设发行部分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预设发行部分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

九、发行范围与对象:

(一)上证所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证券账户的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发行期限: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3年2月1日。

十一、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3年1月28日。

十二、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月28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三、计息期限:自2013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7日止。

十四、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8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相关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信用等级: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世纪”)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公司将积极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证券登记机构托管记载。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认购办法如下:

欲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协议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在发行期间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联系,机构投资者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合格基金证券账户卡或A股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认购本期债券。

三、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网点发行的债券采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一级托管体制,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商发行网点索取。认购办法如下: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需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债券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上证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带“▲”的发行网点)。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公开发行的部分,均与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联系,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第七条认购人承诺

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人和二级市场的购买人,下同)被视为作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的债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并依法对该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四、同意已签署的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债权代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募集资金及偿债基金监管协议》。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即被视为接受上述协议之权利及义务安排。

五、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六、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依有关法律法规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承继时,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交易(如已上市交易)的批准部门对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变更无异议;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让承继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监管银行同意债务转让,并承诺将按照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义务;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承继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做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4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付息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兑付

(一)本期债券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第4、第5、第6、第7个计息年度末逐年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的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本金的兑付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1月28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应兑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由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相关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东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金伟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9年2月27日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土地前期整理开发;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工程项目管理,物业管理,拆迁服务,城市项目建设综合开发。许可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

截至2011年12月31日,发行人总资产1,794,633.38万元,总负债942,487.01万元,所有者权益852,146.37万元。2011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8,661.19万元,利润总额45,028.68万元,净利润43,471.24万元。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根据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锡东新城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9〕7号)和无锡高铁站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通知》(锡商管发〔2009〕1号)批准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分三次缴纳,其中:无锡高铁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民币9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无锡锡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10年3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公司股东以货币方式按股权比例投入。本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50,000万元,其中:无锡高铁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出资人民币13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无锡锡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1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11年4月,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0万元,由无锡高铁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以货币方式投入。同时,无锡锡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将其所持股权人民币15,000万元转让给无锡高铁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30,000万元,全部由无锡高铁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中心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0。

三、发行人股东情况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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