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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印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8/24 22:34:46 浏览: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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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关于印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5-20来源:无锡人社局编辑:

摘要: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助推实体企业发展,现将《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关于印发《困难企业缓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部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文件精神,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我市市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企业上年度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⑵企业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50人以上),已经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减员或者少减员(以2015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⑶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信贷征信良好,但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

被评为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市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受理

1、地税部门受理困难企业认定,并接受企业递交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地税部门受理困难企业缓缴申请,并接受企业递交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

3、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效缴费担保、上一纳税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证书等资料。

三、联席会议会商

4、地税部门受理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流转给人社部门。

5、人社部门根据地税受理情况,每隔15天召集地税、财政、经信委和国资委开展一次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确定符合困难企业和缓缴费条件的名单。

四、缓缴申请答复

6、地税机关根据人社、财政、经信委和国资委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五、缓缴执行

7、经同意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缓缴期间应缴纳单位负担的费,和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地税部门按月征收上述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按原方式正常滚动记账。

9、缓缴期间遇职工达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进行个人账户到账处理,以便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六、恢复缴费受理

10、缓缴期限到期后,或者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地税机关受理终止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附表3)。

11、缓缴期结束后,地税部门一次性收缴缓缴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当期银行活期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江阴、宜兴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操作规定。

《无锡市关于印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重庆 公积金 缓缴、吉林省 缓缴公积金、无锡市、无锡市锡山区、无锡市计量、无锡市前洲、无锡市惠山区、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无锡市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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