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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曝光!江苏扬州发布“双打”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3/7 12:40:40 浏览:106

来源时间为:2023-02-10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江苏省扬州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聚焦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等重点民生领域,深入开展“铁拳”“昆仑”“剑网”和春秋季农资打假等专项整治行动,共立案查处侵权假冒行政违法案件1891件,破获犯罪案件56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7个,涉案金额2亿余元。强化互联网监管,删除各类侵权盗版链接2219条,申请关停封堵仿冒游戏网站和非法网络交易平台80余个。

为进一步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依法维权观念,现发布“双打”典型案例。

案例一

扬州“2·10”制售假冒“冰墩墩”案

2022年2月,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与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针对“一墩难求”的现象,开展全市范围内各类代购、预售冬奥产品的网络巡查,发现有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兜售“冰墩墩”系列产品,售价远低于官网正版定价,随即两部门迅速成立专班并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开展调查。经查,在扬州市销售的假冒产品的多名嫌疑人员均通过无锡赵某批发购进假冒“冰墩墩”产品并在网上进行销售。赵某的货源也是购自浙江的吕某龙和朱某强,涉案产品数量巨大。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此立案侦查。

2022年3月8日,扬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联合多警种部门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浙江、江苏多地进行同步收网,全链条打击“生产—批发—销售”假冒侵权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系列产业的不法产业链,抓获生产、销售假冒“冰墩墩”系列产品犯罪嫌疑人10人,捣毁生产加工窝点2个,储藏批发窝点3个,现场查获制假模具1套,成品1万余个,半成品、配件及包材若干。已查明赵某、吕某龙、朱某强等人销售假冒“冰墩墩”系列产品且数量巨大,涉及江苏、浙江、山东、江西等多地。其中吕某龙团伙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赵某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朱某强、代某宏团伙销售金额达数万元。

处理结果:

该案已由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其中以吕某龙为首的7人被刑事处罚。

另在扬州地区销售假“冰墩墩”钥匙扣的2人被扬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分别处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丁某处以警告,没收侵权“冰墩墩”钥匙扣19个,没收违法所得1365元,罚款6090元。

二、对徐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600元,罚款31200元。

典型意义:

扬州市高度重视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北京冬奥会召开的各个阶段时期持续深入开展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该系列案被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文旅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等五部委列为联合督办案件,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打击上下游不法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2·28”侵犯著作权案

2022年2月,群众报案反映在网上购买的剑桥少儿英语书质量有问题,不像是正版图书,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高邮市公安局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马某作、张某敏在无外语研究出版社授权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私自委托外省某印刷有限公司生产盗版剑桥国际少儿英语图书5万余套,后通过网店平台进行销售,同时向赵某田、赵某增、杨某亮、赵某宁等4名犯罪嫌疑人以40-50元的价格共批发35000余套盗版剑桥少儿英语图书,赵某田、赵某增、杨某亮、赵某宁等人再通过网店向全国各地进行销售,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6月29日至7月22日间,高邮市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在全国多地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现场查扣盗版剑桥国际少儿英语图书15000余套。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典型意义:

近年来,复制发行、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多发,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此案的有力查办,将有效震慑盗版教材领域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教材市场秩序更加规范、网络销售更加依法依规,全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三

江都区某粮食烘干厂经营劣种子案

2022年5月,根据群众举报,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江都区某粮食烘干厂进行检查,发现该烘干厂正在生产标示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镇糯29号”水稻种子和白皮袋种子,仓库内堆放有标示合肥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镇糯29号”“镇糯19号”水稻种子,共计108750公斤。执法人员根据该烘干厂的销售记录,对销售至扬州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镇糯19号”(国审稻2014034,生产日期:20220101)稻种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批次的“镇糯19号”稻种质量指标中种子发芽率实测结果为79(应≥85),不符合GB4404.1—2008标准的规定和标签标注的要求,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

2022年7月,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劣种子为由立案调查,确认并固定了该公司经营上述涉案稻种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扬州市江都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种子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关键。只有用自己的手攥紧中国种子,才能端稳中国饭碗,才能实现粮食安全。本案的查办,为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规的学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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