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②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③公司单次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6)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①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在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控股股东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③公司控股股东在遵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④公司控股股东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30;
⑤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⑥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A.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C.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1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税后)的3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方可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依法履行回购公司股票的义务和责任;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本公司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5、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五)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本人应承担的稳定公司股票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同意在履行完毕相关承诺前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本人应承担的稳定公司股票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发行人有权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津贴(如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发行人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回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发行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发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亚光股份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有关中介机构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一)保荐人
若因保荐人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
因本所为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744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7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3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9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3]001728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
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