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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发布日期:2023/3/23 10:26:21 浏览:271

,其中3,350万股于2023年3月15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亚光股份”,证券代码为“603282”。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3年3月15日

3、股票简称:亚光股份;扩位简称:亚光科技股份

4、股票代码:603282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382.00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50.00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350.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8、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350.00万股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3年3月15日起上市交易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国华,实际控制人为陈国华、陈静波,二人为父子关系。

陈国华直接持有公司3,494.98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4.84;陈国华还分别通过温州元玺、温州华宜控制公司发行前5.62和3.52股份,陈国华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控制公司发行前43.98股份。

陈静波直接持有公司1,354.40万股股份,占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13.50。

陈国华、陈静波父子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57.48股份。

陈国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21195512******,住所为浙江省温州市。

陈静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30302198106******,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100,320,000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3,5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3,公司股东不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133,820,000股。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如下: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上市前的股东户数为40,982户,其中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500,000股

二、发行价格:18.0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3,349,604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29,970,548股,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396股,网上投资者弃购179,452股,合计179,848股,由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包销,包销比例为0.54。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3,000,000.00元,均为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3月9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6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8,552.18万元(不含增值税),明细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5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51,747.82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17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22元(按照2022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股本)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作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财务审计机构,审计了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华审字[2023]000744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本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公司经营情况稳定,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下游应用领域的主要市场参与者、中长期市场需求等外部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行业地位及市场占有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税收政策、产品结构、生产能力等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持续净流入,持续盈利能力较好,不存在异常变化。公司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不利因素,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结合在手订单,公司2023年1-3月业绩预计主要指标和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述有关公司2023年一季度业绩预计仅为管理层对经营业绩的合理估计,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2023年1-3月,公司预计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同比上升,主要原因为:①随着“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发展,动力电池产业进入大规模扩产期。公司主要客户根据自身发展计划进行产能升级扩张,公司MVR系统业务继续保持大幅增长;②公司制药设备业务继续保持稳健发展,新产品开发较为顺利。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已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圣宇、王水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2023年2月22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到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客户群体、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自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保荐代表人:郭圣宇、王水根

项目协办人:徐青

项目组成员:史维伟、郑珺文、付荣榕

联系人:郭圣宇、王水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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