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3-04-01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收购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
合计持有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资产评估报告
苏中资评报字(2023)第 2026 号
(共一册,第一册)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高州协鑫燃气分
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5股权涉及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目 录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 6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I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高州协鑫燃气分
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5股权涉及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
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
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
任。
三、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
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
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
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
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估
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
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名。
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评估师已经核对了报告中所附附件的原件,
报告中所附附件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提
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根据《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
委托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提供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
性、完整性、合法性;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是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
和披露,不代表对资产评估对象的权属提供任何保证,对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
属进行确认或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范围。
六、资产评估师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调查;已对评估对
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
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
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
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
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
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
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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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合计持有高州协鑫燃气分
布式能源有限公司35股权涉及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
本摘要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和正
确理解评估结论,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
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双方的共同委托,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
程序,对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
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⒈经济行为:根据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无锡
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广州协鑫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等合计
持有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 35股权,该经济行为已获得无锡市国
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决议(锡国联董临决〔2023〕19 号)批准。
⒉评估目的:本次评估目的是确定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股东
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⒊评估对象:高州协鑫燃气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