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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7/11/13 13:25:52 浏览:1948

来源时间为:2008-3-6

(住所:南京市大钟亭8号)

发行人声明

本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梁俊丰、第二大股东梁健锋及除深圳瑞华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它股东均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本公司股东深圳瑞华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俊丰、梁健锋、王新胜、周佩君、梁灶盛、温带军、杨忠岩、林伟良、武天祥、韩新明、汪力军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本公司2008年3月6日通过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梁俊丰、梁健锋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5,086.5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79.56%,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本次发行后,梁俊丰、梁健锋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59.19%,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本公司存在被实际控制人控制,从而使中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截至2009年6月30日,公司净资产为22,430.30万元。本次股票发行后,本公司净资产预计将比发行前有显著提升。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在达产后才能达到预计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公司存在因净资产增幅较大而引发的短期净资产收益率大幅下降的风险。

(三)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2009年上半年,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了一定的波动,呈现了“V”特征。公司2008年下半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与2008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5.76%、13.18%,200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与2008年上半年同比下降了2.11%、上涨了5.97%,与2008年下半年环比上涨了3.87%、22.06%。

虽然凭借自身的优势,公司2009年上半年经营得以较快恢复增长,但如果宏观形势出现反复,金融危机进一步蔓延,则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的影响。

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1.00元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2,2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6%

发行价格

通过向询价对象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

市盈率

市净率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3.51元(按公司截至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股东深圳瑞华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梁俊丰、梁健锋、王新胜、周佩君、梁灶盛、温带军、杨忠岩、林伟良、武天祥、韩新明、汪力军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

万元和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路演及信息披露费150万元

以上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广东股份

英文名称:GUANGDONGCHAOHUATECHNOLOGYCO.,LTD

法定代表人:梁俊丰

注册资本:6,393万元

设立日期:2004年9月22日

住所:广东省梅县雁洋镇松坪村

邮编:514759

电话:0753-2825881

传真:0753-2825223

互联网网址:www.chaohuatech.com

电子邮箱:mxwyqi_mzb@21cn.net

公司主要从事覆板、印制电路板及其上游相关产品电解铜箔、专用木浆纸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形成了从电解铜箔、专用木浆纸、CCL到PCB的系列产品线,是PCB行业中少数具有垂直一体化产业链的PCB生产企业之一。公司通过了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主要产品均通过了美国UL认证、CQC质量认证和SGS环保认证。

公司是国内首家通过美国UL认证的复合基覆铜箔板CEM-1(22F)的制造企业;公司12μm超薄电解铜箔连续生产技术项目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项目,是国内少数能够生产12μm以下电解铜箔的企业之一;公司是国内能够生产专用木浆纸的少数企业之一;公司生产的超薄电解铜箔和专用木浆纸能够完全替代同类进口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根据CPCA2008年行业统计数据,本公司综合实力位列中国PCB行业百强,在单面PCB细分市场位于前五名。2008年,公司CCL中的纸基CCL、复合基CCL及其制成的单面PCB产品,在下游的电脑电源用PCB细分市场中拥有约20%的市场份额,在电话机、彩电及显示器等细分市场也拥有一定的占有率。

2001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梅县超华电子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公司被国家科技部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2007年3月,公司的“M”商标被广东省工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8年12月29日,公司被认定为广东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3月,公司被评为2008年广东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一)设立方式

公司系于2004年9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办函[2004]313号文件《关于同意变更设立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批准,由广东超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9月22日在广东省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693万元。2007年12月底公司增资扩股,目前注册资本为6,393万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440000000026688。

(二)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公司的发起人为梁俊丰、梁健锋、黄彩青、俞征平、王新胜、周佩君、温带军。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为其各自在审计基准日(2004年6月30日)持有的超华科技中权益。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693万元,发起人持有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92%、42.8%、1.75%、1.75%、1.6%、0.68%、0.5%。

三、有关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发行前股东情况、股东承诺及自愿锁定安排

股东

股份

(万股)

比例

(%)

承诺及锁定安排

梁俊丰

2,899

45.35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梁健锋

2,187.5

34.21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0

6.26

上海三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00

4.69

深圳瑞华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00

4.69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十二个月

王新胜

91

1.42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周佩君

39

0.61

韩新明

30

0.47

武天祥

30

0.47

汪力军

30

0.47

温带军

28

0.44

林樽章

15

0.23

吴茂强

10

0.16

王勇强

10

0.16

杨忠岩

6

0.09

房威

5

0.08

梁灶盛

5

0.08

邹绍辉

2.5

0.04

林伟良

2.5

0.04

张拥军

2.5

0.04

总计

6,393

100

*系法人股东。

(二)前十名自然人股东

序号

股东

股份

(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

1

梁俊丰

2,899

45.35

2

梁健锋

2,187.5

34.21

3

王新胜

91

1.42

4

周佩君

39

0.61

5

韩新明

30

0.47

6

武天祥

30

0.47

7

汪力军

30

0.47

8

温带军

28

0.44

9

林樽章

15

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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