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产
账面值为
336,763.30
万元,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
DCF
)对
基准日
2015
年
8
月
31
日被评估单位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资本价值(净资产价值)
为
346,
0
00.0
万元,
评估增值
9,236.70
万元,
增值率
2.
74
。
略高于企业账面价值
。
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收益法评估结果以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为价值
标准,考虑了经营资质、客户资源、服务能力、品牌优势等相关因素对
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反映了评估对象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
效应,造成了评估增值。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
346,
0
00.0
万元,比
市场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8
8
,
0
00.0
万元
低
4
2
,0.0
万
元
。
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主要是评估方法的技术途径不一样导致的。
(
1
)
市场法评估采用了上市公司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与同行业
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对这些上市公司已知价格和经济数据作适当的修
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合理价值。该方法受到可比上市公司和调整体
系的影响。
(
2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
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上述原因造成了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产生差异。
2、评估结果的选取
由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着眼于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整体的获利能力,
通过对预期现金流量的折现来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该评估结果反映的
是企业内在价值;而市场法是通过分析参考公司的各项指标,以参考公
司股权或企业整体价值与其某一收益性指标、资产类指标或其他特性指
标的比率,并以此比率倍数推断被评估单位应该拥有的比率倍数,进而
得出被评估公司股东权益的价值。
通过观察股票
市场实际交易行为发现,金融市场的交易双方通常会
受到情绪性偏见、交易习惯、偶发性因素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了市场
法估值的公正性
,
再加上船舶制造业上市公司可比公司较少,
故不将市
场法结果直接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仅作为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参照
。
本次评估目的为增资,从本次市场主体(增资方)考虑,取得股权的
价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投资回报情况,回报高则愿意付出的价格也高,
这与收益法的思路相吻合;收益法评估值更能满足交易双方的要求,有
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因此,本次最终评估结论选取收益法结果。由此得到中船澄西船舶
修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346,
0
00.0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未发现产权瑕疵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木兰号”沉船诉讼事项
2007年6月6日,公司向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双
水公司)以3926万元人民币价格购买VLCC旧船底,并委托上海统宝船务
有限公司将该旧船底从广东江门拖带至江苏江阴,为此向永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2007年10月02日旧船底在拖
带过程中遇台风在珠江口断为两截,沉入海里。因气候及打捞成本过大
等原因打捞被迫中止。本次事故共发生设备款、打捞费等共计
48,263,454.95元。2009年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490万元保险赔款,
同时获同额追偿权,随即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上
海统宝船务有限公司及实际拖航方广州打捞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
失,截止报告日,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次评估已将所涉及的其他应收款
13,363,454.95元,扣除预计期后可收到的300万元,剩余10,363,454.95
元全额作为确认为坏账损失,与审计确定的坏账准备相同,特提请报告
使用者注意。
2、诉讼事项
2012年3月20日,公司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2)。
合同约定:向公司采购“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
筒”共计9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06.01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
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向交付了9套产品,截止报
告日,支付货款1,163.18万元,剩余货款1,542.83万元至今未
付。
2012年8月8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WX3MW112006-02)。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
SL3000/113/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及塔筒配套海运支架”(下称“产品”)
共计30套,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062,200.00元/套,总价为人民币
9,186.60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
向交付了21套产品,剩余9套产品,对方一直拒绝收货,截止
报告日,支付货款5,350.79万元,剩余货款3,835.81万元至今
未付。
2012年12月10日,以传真方式向公司下达订单,向公司采
购5套“SL1500/HH100塔筒及配套海运支架”,报价总额为人民币
1,259.36万元,但收到公司提供的合同后,以种种理由拖延。
由于工期较紧,且鉴于双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关系,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
下,公司先行安排生产工作。2013年3月22日,全部产品竣工,华锐风
电驻公司监造代表在产品《竣工证书》上签字,提出本项目未
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收货,1,259.36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3年10月1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SCM3MW-130045)。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华锐风电
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共计10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77.42
万元,2014年3月,提出,要求追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10套,
总价为人民币108.54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2,985.96万元。公司根据合
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向交付了10套塔筒
和支架,截止报告日,2,985.96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3年7月26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SCM1.5MW-130031)。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26套
SL1589/HH70m、10套SL1582/HH70m双馈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928.32万元;2014年3月,提出,要求追
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36套,总价为人民币139.05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
4,067.37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
向交付了36套塔筒和支架,4,067.37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金额15,215.75万元,其中货款13,691.33万元、场地
堆放租金550.30万元、违约金974.12万元。截止报告日,案件仍在诉讼
过程中。
为此本次评估,根据企业法务部提供的相关说明,将所涉及的应收
账款13,691.33万元,按金额的50确认为坏账损失,与审计确定的坏账
准备相同,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除此,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自
2015
年
1
0
月
24
日起再
次下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评估
的收益法预测借款利率采用企业
实际利率,
未考虑该项利率调整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无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有关法律文件
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
,子公司中船澄西(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尚未正式营业,
由于经营规划的改变,
拟将所近期购入的土地经及地上
的
在建工程按
账
面价值转让,故本次
收益法时
评估将该长期股权投资作
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且对以上土地、在建工程也按账面值确认。特提
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受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
除子公司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涉及的被投资单位进行单独评估,而是根据实际情
况,分别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评估值,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采用
被评估单位经分析后的
基准日会计报表
,
结合所持股权比例
确定评
估值:
项目
账面金额
(万元)
基准日账面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