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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拟对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增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16/7/15 0:54:36 浏览:8032

8

31

日的净资产

账面值为

336,763.30

万元,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

DCF

)对

基准日

2015

8

31

日被评估单位的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

,评估后的股东全

部权益资本价值(净资产价值)

346,

0

00.0

万元,

评估增值

9,236.70

万元,

增值率

2.

74

略高于企业账面价值

增值的主要原因为:收益法评估结果以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为价值

标准,考虑了经营资质、客户资源、服务能力、品牌优势等相关因素对

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的影响,反映了评估对象的综合获利能力和综合价值

效应,造成了评估增值。

(三)评估结果分析及最终评估结论

1、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

本次评估采用收益法得出的股东

全部权益价值

346,

0

00.0

万元,比

市场法测算得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38

8

,

0

00.0

万元

4

2

,0.0

两种评估方法差异的主要是评估方法的技术途径不一样导致的。

1

市场法评估采用了上市公司比较法,即将估价对象与同行业

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对这些上市公司已知价格和经济数据作适当的修

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合理价值。该方法受到可比上市公司和调整体

系的影响。

2

)收益法评估是以资产的预期收益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

的经营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这种获利能力通常将受到宏观经济。

行业发展。

政府控制以及资产的有效使用等多种条件的影响。

上述原因造成了两种评估方法结果的产生差异。

2、评估结果的选取

由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着眼于被评估单位的未来整体的获利能力,

通过对预期现金流量的折现来反映企业的现实价值,该评估结果反映的

是企业内在价值;而市场法是通过分析参考公司的各项指标,以参考公

司股权或企业整体价值与其某一收益性指标、资产类指标或其他特性指

标的比率,并以此比率倍数推断被评估单位应该拥有的比率倍数,进而

得出被评估公司股东权益的价值。

通过观察股票

市场实际交易行为发现,金融市场的交易双方通常会

受到情绪性偏见、交易习惯、偶发性因素的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了市场

法估值的公正性

再加上船舶制造业上市公司可比公司较少,

故不将市

场法结果直接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仅作为评估结论合理性的参照

本次评估目的为增资,从本次市场主体(增资方)考虑,取得股权的

价格主要取决于未来的投资回报情况,回报高则愿意付出的价格也高,

这与收益法的思路相吻合;收益法评估值更能满足交易双方的要求,有

利于评估目的的实现。

因此,本次最终评估结论选取收益法结果。由此得到中船澄西船舶

修造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基准日时点的价值为346,

0

00.0

万元。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产权瑕疵事项

未发现产权瑕疵事项。

(二)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1、“木兰号”沉船诉讼事项

2007年6月6日,公司向江门市新会双水拆船钢铁有限公司(简称双

水公司)以3926万元人民币价格购买VLCC旧船底,并委托上海统宝船务

有限公司将该旧船底从广东江门拖带至江苏江阴,为此向永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运输保险。2007年10月02日旧船底在拖

带过程中遇台风在珠江口断为两截,沉入海里。因气候及打捞成本过大

等原因打捞被迫中止。本次事故共发生设备款、打捞费等共计

48,263,454.95元。2009年保险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490万元保险赔款,

同时获同额追偿权,随即公司和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上

海统宝船务有限公司及实际拖航方广州打捞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

失,截止报告日,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本次评估已将所涉及的其他应收款

13,363,454.95元,扣除预计期后可收到的300万元,剩余10,363,454.95

元全额作为确认为坏账损失,与审计确定的坏账准备相同,特提请报告

使用者注意。

2、诉讼事项

2012年3月20日,公司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SCM3MW-13002)。

合同约定:向公司采购“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

筒”共计9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706.01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

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向交付了9套产品,截止报

告日,支付货款1,163.18万元,剩余货款1,542.83万元至今未

付。

2012年8月8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WX3MW112006-02)。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

SL3000/113/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及塔筒配套海运支架”(下称“产品”)

共计30套,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062,200.00元/套,总价为人民币

9,186.60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

向交付了21套产品,剩余9套产品,对方一直拒绝收货,截止

报告日,支付货款5,350.79万元,剩余货款3,835.81万元至今

未付。

2012年12月10日,以传真方式向公司下达订单,向公司采

购5套“SL1500/HH100塔筒及配套海运支架”,报价总额为人民币

1,259.36万元,但收到公司提供的合同后,以种种理由拖延。

由于工期较紧,且鉴于双方存在长期合作的关系,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

下,公司先行安排生产工作。2013年3月22日,全部产品竣工,华锐风

电驻公司监造代表在产品《竣工证书》上签字,提出本项目未

签订合同,因此拒绝收货,1,259.36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3年10月1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SCM3MW-130045)。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华锐风电

SL3000/HH90陆上常温型塔筒”共计10套,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877.42

万元,2014年3月,提出,要求追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10套,

总价为人民币108.54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2,985.96万元。公司根据合

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向交付了10套塔筒

和支架,截止报告日,2,985.96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3年7月26日,公司与签订《外部协作合同》(编号:

SCM1.5MW-130031)。合同约定:华锐风电向公司采购“26套

SL1589/HH70m、10套SL1582/HH70m双馈常温型塔筒”(下称“产品”),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928.32万元;2014年3月,提出,要求追

加采购塔筒海运支架36套,总价为人民币139.05万元,合同总价变更为

4,067.37万元。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完成全部产品的生产工作,已

向交付了36套塔筒和支架,4,067.37万元货款至今未付。

2014年12月26日,公司因上述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

诉,诉讼金额15,215.75万元,其中货款13,691.33万元、场地

堆放租金550.30万元、违约金974.12万元。截止报告日,案件仍在诉讼

过程中。

为此本次评估,根据企业法务部提供的相关说明,将所涉及的应收

账款13,691.33万元,按金额的50确认为坏账损失,与审计确定的坏账

准备相同,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除此,

本报告未发现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三)重大期后事项

期后事项是指评估基准日之后出具评估报告之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自

2015

1

0

24

日起再

次下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本次评估

的收益法预测借款利率采用企业

实际利率,

未考虑该项利率调整事项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本报告无其他重大期后事项。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是对本报告所述评估目的下的资

产价值量做出专业判断,并不涉及到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该项评估目的

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做出任何判断。评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委托

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因此,评估工作是以委托方及被评估

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有关资产所有权文件、证件及会计凭证,

有关法律文件

的真实合法为前提。

2、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

,子公司中船澄西(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尚未正式营业,

由于经营规划的改变,

拟将所近期购入的土地经及地上

在建工程按

面价值转让,故本次

收益法时

评估将该长期股权投资作

为非经营性资产加回,且对以上土地、在建工程也按账面值确认。特提

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3、受条件限制,我们未能对

除子公司外的其他长期股权投资、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所涉及的被投资单位进行单独评估,而是根据实际情

况,分别采用以下方法确定评估值,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1)采用

被评估单位经分析后的

基准日会计报表

结合所持股权比例

确定评

估值:

项目

账面金额

(万元)

基准日账面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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