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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8/1/2 7:22:56 浏览:765

来源时间为:2016-04-05

1-

20171574

当事人: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泡塑),

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青河村锡北运河大桥堍。

华啸威,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周毅,男,1959年9月出生,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负责人。

经查明,兴达泡塑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兴达泡塑申报日为2015年8月11日,出函日为2015年10

月20日,挂牌日为2015年11月10日。

2015年5月,无锡市锡山环保局对兴达泡塑下发行政处罚

决定书(锡山环罚决[2015]60号),罚款14.86万元。公司未在

2-

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该行政处罚事项,挂牌后方进行补充公

告。

兴达泡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未按要求及时披露行政处罚相关事项,时任董事长华

啸威、董事会秘书周毅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

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啸威。

董事会秘书周毅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啸

威、董事会秘书周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转让日内向我

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

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措施和行

为保证。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3-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对无锡兴达泡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兴达泡塑新材料、无锡兴达泡塑、无锡兴达、无锡兴达尼龙有限公司、无锡杜邦兴达、无锡兴达尼龙、无锡兴达集团、无锡兴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兴达无纺布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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