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8-0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据上海海关官网2018年5月24日消息,无锡东元电机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关缉违字〔2018〕51号
当事人:无锡东元电机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新区长江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亮
海关编码:3202340269
2017年3月27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展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减速机5751个,申报总价312247.8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83409000,关税税率8,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运费人民币2005元,报关单号220120171000104002。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为352341.64欧元,实际运费人民币21670.83元。
2017年5月25日,当事人委托上海展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减速机2716个及减速机连接件284个,申报总价共计200603.40欧元,申报成交方式FOB,申报运费人民币1762元,报关单号220120171000185141。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总价160509.56欧元,实际运费人民币16749.46元。
另经查明,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6月20日间,当事人先后10次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聚酯玻璃丝绳等货物,申报成交方式均为FOB,申报运费共计人民币13970元。经查,上述货物实际成交方式均为EXW,实际运费共计人民币75811.91元。
(货物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102250.7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稽查通知书、海关稽查报告、海关稽查结论、涉案货物外商发票及装箱单、真实运费、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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