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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发布日期:2024/2/7 1:25:54 浏览:41

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门店所有”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字面意思上说,即商家能够对自己开展的活动中涉及到的一些规则、条款、奖励等问题进行最后的说明,其实质就是商家在活动中占主导地位,消费者没有话语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八: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堰桥某卤菜加工场(梅某林)未建立生产记录、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夜查专项行动时,在堰桥某卤菜加工场(梅某林)生产场所发现,生产间调味品区域有1瓶打开使用过的“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同时现场无法提供生产、检验等记录。当事人为肉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焦糖色(亚硫酸铵法)食品添加剂,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当事人上述未建立生产记录、在食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7月6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打开使用过的1瓶“爱普牌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液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可能会导致食品中残留过量的亚硫酸盐,从而影响食品的安全性,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本案中,当事人作为肉制品生产企业理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谨慎使用,却为了改善产品色泽,超范围使用亚硫酸铵法,是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负责的表现。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九: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浦某销售以假充真农膜案

2023年6月13日,接公安案件移送,浦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膜。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浦某涉嫌销售以假充真的农膜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无法提供正品江苏米可多农膜的情况下,找到无锡某农膜发展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生产加印日文标识的农膜,并以此农膜冒充江苏米可多农膜进行销售。经核算,违法所得共计9600元。当事人上述销售以假充真的农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9月11日,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涉农工程主要原材料假冒伪劣问题是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重要领域。农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农资产品,涉及农民群体切身利益。不合格的农资产品将会影响农作物的生长,严重的甚至造成绝产绝收等后果。当事人销售以假充真农膜的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且对购买者的生产、生活造成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不合格农资产品的查处力度,持续推进“铁拳”行动向纵深发展,为群众利益保驾护航。

案例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设备案

2023年8月2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接A公司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的2套施耐德品牌的框架断路器涉嫌假冒。经查,A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了购销合同,采购“施耐德”框架断路器2件,合同金额134000元。当事人向B公司采购了上述涉案产品交付A公司。2023年8月4日,经上海施耐德配电电器有限公司鉴定为非原厂组装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设备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9月7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施耐德电气公司作为知名企业,有着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知名度,2013年施耐德相关商标就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A公司的权益,打击了市场上“傍名牌”假冒施耐德商标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会持续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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