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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侦探”有没有春天?

发布日期:2016/10/10 12:52:04 浏览: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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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不管最终调查结果是什么,您都必须先付50%的订金,而且订金是不退的。”

浙江,杭州万马律师事务所公众事务调查部的收费标准是,一般一周内可结的简单案件收费在10000元左右。

一般来说,“私家侦探”的收入是比较高的,这也是许多人投身这一行业的重要原因。

浙江的尚欣说,在个人收入方面,凡是公司的员工都会有固定的基本工资。而占大头的奖金(提成),是实行计件制的,按办案价值根据比例提成。加上奖金,“侦探”们的月收入在目前社会中属于高收入了。

哈尔滨的武卫东说,在哈尔滨,他们已经算是高收入行业,一般业务按涉及金额的20%~30%提成,重大经济案例如果涉及金额重大,收入更为可观。他的那起得意之作——“诈死骗保”案,就让他们有近16万元进账。

成都的魏武军的收费标准随着名气的增大不断上浮调整,依城市有所不同。1996年,他的价格调整到香港地区侦探的1/50,不及台湾地区侦探的1/10。比如在成都每起委托案10000元起价,上海、广州等地就要30000元以上。

当然,“私人侦探”这碗饭也不是那么好吃的。由于私人侦探属非法行为,一些委托人常常“黑吃黑”,这些人又往往都是“有点背景”的,事成之后,他们如果不按谈妥的价格付费,“私人侦探”也无可奈何。

广州的“私家侦探”万通(化名)说,他们辛辛苦苦干了好几天,最后拿不到钱的情况也有。主要原因一是调查难度确实过大,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任务;二是有的雇主耍无赖,帮他跟踪调查并提供了他想要的信息,结果找人要钱时却死活不给。

三、出路何在

由于处境尴尬,“私家侦探”普遍表现得小心谨慎,深感压力很大。早日被权威部门认可,是他们的迫切希望。

尴尬处境

2002年深秋的一天,浙江律师徐敏偶尔从网上得知有个全国性的私家侦探峰会。一个月后,当他和同事们到重庆出席会议时发现,会议的名称已变成“2002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

这个名称的改变意味深长。以“调查员”为“私家侦探”正名,显示了这一特殊行业的发展方向;急于摆脱“私家侦探”这个尴尬的称呼,同时也是一种声明,表明了他们对自己从事的行业的尊重。

据邦德公司透露,会议前,报名单位有100多家,不少因不愿在新闻单位前抛头露面而临时取消。

1993年,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迄今为止,中国的调查行业还没有接到过这项禁令被取消的通知。正是这份通知,明确了私人侦探的不合法性,也是中国调查行业急于摆脱媒体和公众给他们戴上的“私人侦探”帽子的根本原因。

“公安部91号令一天没撤或没改,私人侦探就一天不合法。”邦德公司法律顾问陈婕肯定地表示。

对于调查公司称之为“婚姻忠诚度调查”的行为,人们习惯地称之为“二奶杀手”,这也是让调查公司处境不妙的一个原因。

既然是调查此类事件,大众认为免不了窃听,甚至会偷拍一些照片和录像。这种行为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为保险起见,许多调查公司基本上把业务范围限定在商务经济调查方面,从不涉足为政府所诟病的民事调查方面。北京斯蒂尔公司的杨海说:“我们主要做商务调查,最多的是资信调查。有两类业务我们是不接的,个人委托的和调查个人的。因为这主要是出于法律上的考虑。主要的问题就是要守法,否则三两天就被关门了。”

调查公司对“合法”一词也非常敏感。在私人侦探峰会上,采用合法手段做调查成为他们行业自律最重要的要求,并且是他们最想认真为自己澄清的一个问题。

为了规避风险,私人侦探这行最重要的一点是不采集、提供证据给当事人。

由于没有合法的调查取证权,办案中“私家侦探”们要承担被控侵犯他人人身权和隐私权的风险。某调查公司接了一个跟踪一名杭州女老板的案子。由于女老板机敏过人,辗转了一天,两名侦探最后还是被甩掉了。第二天,两人再跟,立即引起了这名女老板的警觉。中午,到了一家宾馆门口,女老板的车停在前面,人呆在车里面迟迟不出来。大约过了10分钟,一辆警车停在了跟踪车的后面。结果两名私家侦探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

“你们不知道我们承受了多大的压力。”这颇有些悲壮的话,出自私家侦探峰会主办方负责人之口。

一个中国知识产权调查重量级人物也恳请媒体:“不要把我们推到风口浪尖上。”在网上和一些媒体上,我们被炒作成私人侦探。我要说,在中国目前没有这样的行业,请媒体不要把我们定位在风口浪尖上,不要把我们推到一个敏感的境界,我们是调查行业不是私家侦探。请媒体不要误解我们的方向,让我们悲哀。”

行业无序

在私家侦探峰会上,不少代表认为:行业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缺乏行业自律,一些同行在开展工作时采用非法手段而遭到有关部门查处,结果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北京的“私人侦探”宋先生就曾神秘地说:“如果男方一心想离,而女方又确实没有什么过错,这个就得来点损招,不过收费相当高,最起码得1万元以上。这样的事情公司以前也做过,不过多是女的想找男的碴儿。公司招聘的有兼职女性,都是大专以上的,素质高且年轻漂亮,故意制造机会让她们找那男的一块吃饭喝酒。”

北京立佳商务咨询事务所负责人朱远良说,巨额暴利让不少从业者甚至敢冒触犯法律的风险,造成一定的社会混乱,不仅使政府部门难以下决心打开“政策口子”,同时也使社会对这个行业误解更深,严重抑制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侦探公司的经营活动还相当混乱。如很多调查只是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多少钱基本上取决于调查的难度和雇主的支付能力;“私家侦探”在调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一般较为过激,导致许多违法事件的发生;另外,“私家侦探”这类业务委托,一般只能通过口头承诺来约束,如果最后承诺没有兑现,双方发生争议时,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查员容易触犯的刑事法律有8条:非法获得或持有国家秘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妨碍作证;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位专家透露,成都、武汉、南京等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在员工的审查把关上均出现过一些问题,出现了诈骗闹事、诱奸妇女、暗中拍卖被调查人的家庭隐私情报资料,严重危害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2002年1月13日,一位“私人侦探”被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起诉。2001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国庆在报纸上看到某公司经理马某寻找其弟弟的启事,王国庆立即给马经理打电话,称自己是本市的私人侦探,只要家属提供必要的经费,就一定能够找到马经理的弟弟。于是,马经理付给王国庆两万元。王国庆拿到钱后,就于2001年1月20日逃匿。气愤至极的马经理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马经理通过公安机关得到弟弟被杀害的消息。

另外,相关职能部门在对民间调查公司的管理上也处于缺位的状态。

深圳市物价局负责接听投诉电话的同志对所谓的侦探公司无统一收费标准的解释是:此类民间调查公司属超范围经营,应该由工商部门管,物价局似乎可插手的余地不大。该市某区工商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在听完笔者的情况反映后表示,如果这些调查公司真的超范围经营,那么依法律规定应处以1万至10万元的罚款,直至被吊销工商执照,但工商部门从没接到过这方面的举报,因此也没有进行过此类查处。某区公安局有关人士则称,对“私人侦探”,尽管公安部已有明确规定,但目前公安机关并无专门部门进行管理。

有关专家呼吁,鉴于“私人侦探”日益增多,对社会的影响也日渐增大,有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一行业的规范管理。

专家认为,对于“私家侦探”行业,国家在审查、准入上要把好关。在业务上要加强管理,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由公安这样的机关对其人员、组织机构、工作方式、经营内容等进行规范。“私家侦探”本身也要明确行业本身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自律。

出路何在

“私人侦探”的存在弊大于利,还是利大于弊,是目前我国法律界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有专家称,它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就会危害个人隐私和国家、企业的安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基层法院法官透露:“在民事案件中,对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我们多采取默认的形式,因为他们最终是通过律师或者原告把证据交给法庭。所以对那些密取密拍密录的证据,我们常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在承认其有限与不合法的前提下使用。因为有些案子里,它们常常是惟一的证据,我们实在别无良策。”

对私人侦探的态度,国内专家学者差不多可以分为两派:多数不支持。

有专家指出,民间调查机构的存在和发展,会从客观上混淆人们所应树立的正确思想观念和人生价值观念,扰乱我国司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激化社会矛盾,其弊远大于利。

著名法学家贺卫方认为,我国法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中都承认公民人格尊严并加以保护,如果私人侦探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人身自由、隐私权,当然要为其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黑龙江省知名律师孟繁旭认为,私人侦探的出现在中国没多大的实在意义。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公、检、法、司才具有侦破、调查的权利,并且也只有他们的调查结果能作为法庭上可以生效的证据,而私人侦探所提供的只能称之为线索。同时,他们在对当事人的调查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侵权行为。

仅有少数专家站在谨慎赞成的位置上。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唐永春副教授认为,私人侦探在国外司空见惯,它在中国的出现反映了一种“社会需求”。对于它的存在,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可以或不可以。他个人还认为,对于私人侦探这一特殊行当,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迅速出台对它加以约束,这样才有利于其健康地成长。

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涛也认为,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私家侦探”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分工细化的结果。从律师的角度来说,是欢迎“私家侦探”的,如果“私家侦探”在合法的范围内根据委托提供给律师所需要的证据,无疑是减轻了律师的工作量,而最大的受益者则是委托律师的当事人。

外贸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冯东辉认为:私家侦探是一种“私力救济”,是国家的“公力救济”的补充。私家侦探以商业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是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一种补充。

身为“地下工作者”的“私家侦探”们渴望拥有合法身份。

内蒙古通辽市的张耀辉律师认为,从现在的发展趋势来看,“私人侦探”迟早会成为一项职业发展起来,目前这种地下生存状态只是暂时的。“像水浒里的108将一样,我们的最终出路是被权威部门认可。”这是参加私家侦探峰会代表们的共识。“正如大禹治水,堵不是办法,只有疏导,才是解决之道。”代表朱远良说,“事实上,这个行业能够存在,自然有它存在的理由。面对目前业内复杂的状况,政府部门要做的不是逃避和压制,而是如何有效管理、引导和规范的问题。”

私家侦探峰会能如期召开,无疑又在“私家侦探”行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一步。据透露,此次会议不仅有几家境外私家侦探机构参加,而且还有国家司法部、公安部的官员匿名列席,倾听来自业界的声音,“一是为了掌握行业动态,二是为将来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做准备。”

“尽管‘私家侦探业’的隆冬还没结束,但我们相信,春天的脚步已经越来越近。”会上,不少中国的“福尔摩斯”都做了如此乐观的表示。

《大地》(2003年第三期)

《“私家侦探”有没有春天?》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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