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7-07-07
中国江苏网11月22日讯:利用职务之便,地税局一税收管理员为亲属虚开运输发票,造成国家210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此人还收受他人贿赂10多万元。昨日下午,北塘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现年45岁的胡某,案发前为无锡市地税局第六分局管理二科税收管理员。检方指控,胡某任职期间,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为其亲属蒋某经营的无锡某贸易公司到无锡某货运有限公司开具了10份运输发票,抵扣税款计18.6万余元。去年4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贸易公司进行查处,该公司经自查申报后需补缴税款、滞纳金共计23万余元。胡某既不向税源机关汇报,也不督促该贸易公司缴税,致使该公司在案发时未补缴,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胡某在负责对该货运公司申请运输类自开发票资格现场审核过程中,违反税务机关有关的规定,玩忽职守,致使该货运公司在无营业场所、无运输车辆、无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取得运输类自开发票资格。2006年至2009年,该货运公司对外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共计190万余元。
胡某在担任市地税一分局管理三科税收管理员、第六分局管理二科税收管理员期间,收受他人贿赂。
2007年1月至2011年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无锡市某食品公司某旅馆会计袁某、无锡市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经理谢某、无锡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会计周某等多家公司老板、会计贿赂的13.9万元。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检方认为,胡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应数罪并罚。然而胡某并不认罪,他辩称,不征少征不属于他的职责范围,而补征属于非正常纳税范围,不属于一般业务,这属于其他部门的职责;对于玩忽职守一项罪名,他只承认有其事,但此事还没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对于受贿罪,胡某一开始对其中的两笔受贿并不承认,检方列举了相关证据后,他才承认这两笔受贿。
庭审最后,胡某作个人陈述时称,他法律意识淡薄,愿悔过自新,希望法庭能从轻判处。说着说着他落泪了。据悉,此案将择日宣判。(记者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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