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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阳山水蜜桃遭遇“傍名牌”,法院判赔8万元

发布日期:2022/10/24 12:45:51 浏览:124

无锡阳山水蜜桃遭遇“傍名牌”,法院判赔8万元

现代快报讯(记者季雨)鲜美多汁的阳山水蜜桃作为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直以来深受人们喜爱。不过,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发现,电商平台上一家水蜜桃商家,打出七彩阳山的宣传标语。于是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涉嫌侵权商家负责人王某某告上法庭,索赔25万元。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该案的裁判文书,给这场阳山水蜜桃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

七彩阳山水蜜桃来傍名牌,阳山水蜜桃协会索赔25万元

阳山水蜜桃作为无锡的地理标志产品,虽然畅销于国内外市场,但市场上以次充好、鱼目混珠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假阳山水蜜桃大量挤占真阳山水蜜桃的市场份额。

2020年8月,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阳山水蜜桃协会)发现,王某某经营的店铺里,出售着一款名为正宗无锡七彩阳山水蜜桃新鲜水果的商品。销售页面显示,这些水蜜桃的产地为江苏省无锡市,且销售量已经达到1万 。阳山水蜜桃协会认为王某某在商品名称、页面宣传、产品介绍中使用阳山字样,构成近似商标。

于是,阳山水蜜桃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王某某立即停止对阳山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王某某赔偿阳山水蜜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

被告辩称:阳山是地名,阳山水蜜桃协会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对于阳山水蜜桃协会的指控,王某某有自己的说辞。

王某某辩称,自己并未在产品上或产品介绍中使用涉案商标,其在标题中使用阳山,是对商品产地无锡阳山进行客观描述,是合理使用地名。阳山是地名,阳山水蜜桃协会无权禁止他人使用。与此同时,王某某一并提交了证据证明,自己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确实是阳山地区出产。

在庭审中,王某某还提交了无锡市某合作社的情况说明,以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确实来源于无锡阳山。但在庭审中,王某某并未提供采购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

据法庭认定,涉嫌侵权的商品已于2020年11月26日下架,并在2021年6月24日禁售。截至下架日,商品链接项下带有阳山字样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1.88万件,销售金额共计100万元。

法院判决:侵害了注册商标专有权,判赔8万元

2022年8月3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该案的裁判文书,给这场阳山水蜜桃之争画上了一个句号。

法院认定,商品类别为第31类的陽山注册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注册人为阳山水蜜桃协会,注册有效期自2003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7日,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5月27日。权利商标曾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阳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阳山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无锡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申请使用阳山证明商标的,应当经阳山水蜜桃协会审核批准。

法院查明,王某某销售的水蜜桃金额高达100多万元,其仅提供一份合作社的情况说明,且该合作社的负责人未出庭作证,王某某也不能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佐证,因此该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水蜜桃产自阳山。正因为如此,王某某关于合理使用地名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不仅如此,法院认为,王某某在销售水蜜桃时,在商品名称、页面宣传、商品介绍中使用阳山字样,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侵害了阳山水蜜桃协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阳山水蜜桃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

(编辑李蔚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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