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61,996,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以上议案中,议案3、4、5为特别决议议案,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根据表决情况,上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均已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接签署页)
(本页无,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锡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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