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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
2016-10-1009:47:28.0无锡市物价局出台新规:商品房销售价格要备案备案;通知;销售价格;申报价格;价格主管;商品房销售2356播报天下10月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不得提高,3个月后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中国江苏网10月10日讯10月9日,市物价局发出《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不得提高,3个月后需重新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价格备案。
按照该《通知》要求,自2016年10月8日起,凡在无锡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凡在区工商局注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立项审批和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均在同一行政区的,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报市物价局实施价格备案。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同时抄报市物价局。
相关负责人介绍,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资料审核齐全后,对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将综合考虑周边楼盘实际销售价格及申报项目开发成本等因素,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防止虚高申报价格。《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并申报商品住房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须一次性公开每套准售房源价格,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内的楼盘不得分开报备。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此外,《通知》还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和商品住房(一房一价)价格公示表。同时保持销售现场公示价格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信息系统中价格的一致。不得在房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其他费用。各级价格监督部门将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商品住房开发、经营过程中违反《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挥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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