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投资者剩余份额=1,8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5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1,800,000.00份=1,760,400.00元。
G锡公交
6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6分配资金=0.9780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6分配本金=0.0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6分配预期收益=0.9780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6投资者剩余份额=1,8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6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1,800,000.00份=1,760,400.00元。
G锡公交
7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7分配资金=0.9780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7分配本金=0.0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7分配预期收益=0.9780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7投资者剩余份额=1,9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7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1,900,000.00份=1,858,200.00元。
4
G锡公交
8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8分配资金=0.9780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8分配本金=0.0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8分配预期收益=0.9780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8投资者剩余份额=1,9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8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1,900,000.00份=1,858,200.00元。
G锡公交
9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9分配资金=0.9780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9分配本金=0.0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9分配预期收益=0.9780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9投资者剩余份额=2,0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公交
9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2,000,000.00份=1,956,000.00元。
G锡交
10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交
10分配资金=0.9780元
其中: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交
10分配本金=0.00元
每份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交
10分配预期收益=0.9780元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交
10投资者剩余份额=2,100,000.00份
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
G锡交
10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0.00元/份 0.9780
元/份)×2,100,000.00份=2,053,800.00元。
PR交次
在
PR交次预期到期日前(含该日)的每个兑付日,截至初始核算日的专项
计划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在支付完毕专项计划应纳税负、当期管理费、托管费和其
他专项计划费用以及当期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本金后,剩余资金留存
在专项计划账户,暂不做分配,仅在逢
4整数倍的兑付日一并兑付剩余资金(包
含前
3个兑付日留存资金。)
5
因此,本次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分配资金为
22,340,000.00元。
每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PR交次分配资金=22.34元
其中:
每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PR交次分配本金=2.50元
每份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PR交次分配预期收益=19.84元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PR交次投资者剩余份额=1,000,000.00份
次级资产支持证券
PR交次投资者应得分配资金=(2.50元/份 19.84元/份)
×1,000,000.00份=22,340,000.00元。
三、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分期偿还情况
PR公交
3本次分配后,剩余本金面值调整为
0.00元。PR交次本次分配后,
剩余本金面值调整为
70.00元。
四、分配时间
1.计息期间:
2019年
7月
25日(含该日)至
2019年
10月
25日(不含该
日);
2.PR公交
3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最后交易日为
2019年
10月
22日;G锡公交
4-9、G锡交
10、PR交次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9年
10月
24日。份额持有人对应登记日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以下简称
“中证登上海公司”)所提供的本专项计划持有人名册上的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者可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资金款项。
3.兑付(息)日:2019年
10月
25日。
五、分配方式
1.现金分配。
2.本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分配将由托管人根据计划管理人发出的分配指
令,将本期分配资金划至中证登上海公司,再由中证登上海公司支付至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六、关于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
6
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专项计划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资产支持证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咨询方式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黄明峰、周晨、董李浩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
层、22层
电话:0755-82520746传真:0755-82940511
特此公告。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