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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滨湖区应急局5月开出这些罚单

发布日期:2023/6/19 11:21:58 浏览:128

来源时间为:2023-06-13

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2023年5月滨湖区应急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信息。内容显示,2023年5月滨湖区应急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31例。处罚情况汇总信息如下:

1.关于无锡铁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2月14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铁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铁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侯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2.关于无锡市恒源塑料模具厂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恒源塑料模具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恒源塑料模具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

3.关于无锡锡整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公告

2023年3月10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锡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锡整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锡整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4.关于无锡景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0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景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景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景艺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丁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5.关于无锡市蓝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3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蓝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无锡市蓝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85000.00)的行政处罚。

6.关于滨湖区玉璘五金加工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8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水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滨湖区玉璘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滨湖区玉璘五金加工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7.关于滨湖区王剑峰机械加工厂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7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水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滨湖区王剑峰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滨湖区王剑峰机械加工厂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的行政处罚。

8.关于无锡市舜轶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7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水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舜轶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舜轶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许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的行政处罚。

9.关于滨湖区赛明机械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的公告

2023年3月18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水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滨湖区赛明机械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滨湖区赛明机械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10.关于无锡市巨龙塑化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公告

2023年3月21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巨龙塑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对无锡市巨龙塑化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巨龙塑化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章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11.关于无锡澳和韵创意广告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20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胡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澳和韵创意广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澳和韵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澳和韵创意广告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12.关于无锡市金海量仪厂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案的公告

2023年3月30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金海量仪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金海量仪厂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13.关于无锡奥克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29日,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奥克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主要负责人未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奥克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奥克新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14.关于无锡市南泉化工冶金设备厂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的公告

2023年3月31日,受无锡市滨湖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山水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无锡市南泉化工冶金设备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南泉化工冶金设备厂主要负责人杜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29000.00)的行政处罚。

15.关于无锡艾克森热控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案;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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