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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5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发布日期:2023/9/6 16:52:34 浏览:117

间的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发行人无控股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赵盛宇直接持有发行人1.22的股份,持有盛世海康80.264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一号92.3486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海合恒辉二号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因盛世海康、海合恒辉一号、海合恒辉二号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19.38、7.08、6.06的股份,赵盛宇通过控制上述三个合伙企业间接控制发行人32.52的表决权。赵盛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实际控制发行人33.75的表决权。除赵盛宇以外的其他股东均不能单独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其相互间亦不存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实质性控制的关联关系或共同控制关系。赵盛宇对发行人股东大会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力。此外,赵盛宇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业务运营有重大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赵盛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主体资格,均合法持有发行人股份。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二)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演变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历次股份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主管机关批准,且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风险。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经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未发生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除新增如下业务资质外,发行人及子公司其他主要业务资质均未发生变更。

主体证书名称证书编号颁发/备案日期有效期颁发单位江苏

海目

星能源管理体系

认证证书01423En20056

R02023.07.14至2026.07.13华测认证有

限公司海星

智造国家鼓励的软

件企业证书深

ERQ-2023-029

02023.07.07至2024.07.06深圳市软件

行业协会(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0202100117号、境外投资证第N4400202100116号)、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2300152号)、深圳市商务局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者证第N4403202300679号)及发行人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新增一家香港公司。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拥有美国、意大利、金宇株式会社、香港公司四家境外下属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其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提供的上述境外下属公司财务情况说明等资料,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各期的营业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1,占比较低。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境外经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四)业务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专业从事激光及自动化设备的设计、生产及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23,868.59万元、183,612.66万元、393,621.82万元、207,077.76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3.80、92.53、95.88、96.48。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事由;发行人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合法开展经营,具备经营所需的资质,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1、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认定标准及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金额较大是指: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不包括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

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对类金融业务作出了说明: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外,其他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为类金融机构,类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及小额贷款等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密切相关,符合业态所需、行业发展惯例及产业政策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及供应链金融,暂不纳入类金融计算口径。

2、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2022年9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决议。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非主业相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投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小贷业务等类金融业务的情形。具体如下:

(1)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投资与主业无关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2)拆借资金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对外拆借资金的情形。

(3)委托贷款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委托贷款的情形。

(4)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的情形。

(5)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存在购买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情形,所购买的该等产品是在确保主营业务日常运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为提高暂时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提高股东回报,在严格保证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前提下购买的短期、中低风险产品。该等产品具有持有周期短、收益稳定、流动性强的特点。因此,公司购买的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不具有“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特点,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6)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

自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2022年3月20日)至今,公司不存在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的情形。

(7)权益工具投资

2023年2月23日,公司公告《关于自愿披露公司参与认购产业投资基金份额暨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拟出资3,500万元用于认购蜂巢铃轩的份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完成对于其的资金出缴。公司对蜂巢铃轩的投资属于战略性股权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不打算短期内交易,且公司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下列报。

蜂巢铃轩专注于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领域的投资,公司通过该产业基金对储能、汽车产业链进行投资,寻求锂电领域业务层面的合作或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业务、渠道等上形成协同效应,属于围绕公司业务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开展的产业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蜂巢铃轩出具了关于投资方向的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基金未来将按照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投资目的及投资范围使用资金,本基金的投资资金将围绕汽车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领域的投资进行,同时保证相关产业投资将始终围绕及其他合伙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将投向具有在产业方向、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诸方面具有综合优势并与及其他合伙人具备产业协同的企业。

综上,蜂巢铃轩全部投资将始终围绕发行人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进行,发行人对蜂巢铃轩相关投资是为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不以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具备合理性。

(8)其他投资情况

2023年,公司对长荣补充实缴投资款1,029.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长荣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931.50万元。长荣主要从事自动化设备零部件业务,包括机架产品及模组等。长荣建成投产后,将具备较强的加工制造能力,能够承接各类装备加工制造业务,与公司在零部件领域的合作将有利于保障相关零部件的质量及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优化供应链管理体系。

发行人参股长荣系为加强产业链合作及业务协同开展的产业链相关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或类金融投资。

2、公司是否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相关会计项目明细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1货币资金106,529.62否2交易性金融资产3,549.54否3其他应收款4,124.95否4其他流动资产22,363.05否5长期股权投资3,915.64否6其他权益工具投资3,500.00否7其他非流动资产12,047.75否(1)货币资金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货币资金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

6月30日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库存现金0.566.08--银行存款67,227.06113,426.9578,233.4167,510.76其他货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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