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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新版规定

发布日期:2022/2/26 23:21:59 浏览:311

来源时间为:2021-12-04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根据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零售点的设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合理布局:

(一)沿街(路)两个零售点可行进间距不少于,设有隔离栏、绿化带或者宽10米以上(不含人行道)的道路,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

(二)居民小区内及实行封闭管理的工业园区、办公园区、物流园区等内部(不含沿街门面房),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三)自然村内两个零售点可行进间距不少于50米,且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四)允许经营烟草制品的集贸市场(即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不含沿街门面房)及城市综合体、商业综合体,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五)车站、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服务区域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2个;

(六)军队驻地、监狱、看守所、旅游景点服务区及大中型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纪念馆、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场所,原则上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七)全市现有高等院校校园(区)内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不再突破现有零售点总量;新增高等院校在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前提下,校内设置零售点不超过3个。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零售点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经营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连锁经营企业;

(二)经营使用面积在以上的超市、商场;

(三)经营使用面积在以上的休闲娱乐场所、饭店(酒店)以及宾馆;

(四)具有自主经营能力的残疾人、军烈属和本市低保人员;

(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变更情形,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七条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混改企业和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娱乐服务类企业除外);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内部以及中小学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向外可行进间距100米区域内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幼儿园内部以及幼儿园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通道等)向外可行进间距50米区域内的;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四)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七)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八)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情形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

第十条中小学内部以及中小学通道口向外可行进间距100米区域内、幼儿园内部以及幼儿园通道口向外可行进间距50米区域内已设置的零售点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可行进间距”,是指行人可通行并符合交通法规的通行线路水平方向最短距离,测量的起点与终点分别为邻近两个零售点或者零售点与中小学、幼儿园最近出入口的中间点。现场测量可行进间距应当以新申请零售点周边持有效许可证的最近零售点或者中小学、幼儿园作为标准参照物。

本规定中“经营使用面积”,是指对消费者开放的平层场所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楼梯等配套功能区域的面积。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中“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中“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的空间,且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一楼经依法审批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等生活住所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及封闭管理的写字楼、商住楼二楼以上区域、流动摊点、书报亭、售货亭等。

本规定第八条第(七)项“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是指经营化工化学类、化肥农药类、油漆涂料类、家具装潢类、农机汽贸类、医疗医药类、烟花爆竹类等商品的场所;森林保护区内以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等重点防火区域内。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区域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无锡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无锡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锡专法〔202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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