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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7/26 8:09:20 浏览:2069

长(含分管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未兼任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董事长未兼任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兼任本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职务。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本行领取薪酬,也未在与本行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或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本行在劳动、人事、工资管理方面独立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本行员工均与本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

3、财务独立

本行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具有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独立核算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本行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机构及财务人员均完全独立于股东,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行依法独立设立账户,未与任一股东共用账户。

本行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本行税务登记证号为澄地税登字320281732252764号。

4、机构独立

本行的营业和办公机构与股东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也不存在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干预本行机构设置的情况。

本行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5、业务独立

本行独立从事《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据本行所知,本行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本行上述关于独立性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二)同业竞争

截至本次发行前,由于股东持股分散,本行不存在按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协议能够控制本行董事会多数投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本行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行不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同业竞争的情形。

(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1、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和《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目前本行的关联方包括:

(1)关联自然人

包括:

①持有本行5股份的主要自然人股东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目前本行无持股5以上的股东;

②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③本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委员(副行长、风险管理部正副总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合规部总经理)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关联法人

包括:

①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目前本行无持股5以上的股东;

②本行控股子公司。

③受本行内部人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的关联法人包括:

2、关联交易

(1)贷款利息收入

单位:千元

报告期内本行对上述企业的平均贷款利率情况如下:

注:报告期内本行的贷款主要为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故表中采用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比较。

本行对关联方的贷款均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对关联方的贷款条件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进行,不存在贷款条件优于一般贷款的情形,且均采取了抵押、质押或保证的担保方式,不存在信用保证的情况,综上,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的贷款利率公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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