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万元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及增值税“免、抵、退”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累计为19.09、16.53、22.12和27.85,且上述政策在可预期的时间内是稳定且持续的。因此,公司对税收优惠不存在重大依赖。
2017年,公司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或享受期限到期后公司不能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十二)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朱学军、崔小丽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合计持有公司3,43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2.77。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为39.56,仍处于相对控股地位,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任免、生产和经营决策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采购合同
公司主要通过贸易商采购化工原材料。为降低库存,公司单次采购的金额一般较小,供应商送货周期较短。故公司正在履行的大额采购合同较少。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工程及设备采购合同包括:
2、原材料采购合同
公司主要通过贸易商采购化工原材料。为降低库存,公司单次采购的金额一般较小,供应商送货周期较短。故公司正在履行的大额采购合同较少。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合同包括:
(二)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框架协议主要有: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有:
其中,IBOMA为甲基丙烯酸异冰片酯,IBOA为丙烯酸异冰片酯,均属于光学材料大类。
(三)借款合同
2016年10月20日,发行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授信额度协议(编号:150123539E16102001),约定中国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向阿科力提供5,000.00万元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
截至2017年6月30日,本公司正在履行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四)担保合同
2015年11月16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150123539DY15061502),以产权证号为锡锡国用(2015)字第007058号、锡锡国用(2015)字第007056号的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号为锡房权证字第XS1001004828号、锡房权证字第XS1001004831号的房屋所有权为抵押,担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阿科力之间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发生的债务。
2016年6月13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50123539DY16061301),以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22872号土地使用权、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权第0022872号房产所有权为抵押,为其2016年6月13日至2021年6月12日期间最高额为人民币5,036.16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阿科力之间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发生的债务。
2016年11月10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150123539DY16102001),以编号为“锡锡国用(2015)第004856号”的土地为抵押,为其2016年11月10日至2019年12月21日期间最高额为人民币2,471.49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抵押权人与债务人阿科力之间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发生的债务。
三、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发行时间安排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投资者可查阅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文件,具体如下:
(一)发行保荐书;
(二)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五)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六)公司章程(草案);
(七)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时间和地点
(一)查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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