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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

发布日期:2022/12/20 9:25:58 浏览:118

来源时间为:2022-05-18

4月24日,无锡人民市政府网公布了无锡生态环境局2022年4月行政处罚名单第二批。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被处罚被处罚被处罚在其名单内。

锡环罚决〔2022〕40号

当事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1491965XM

法定代表人:朱学军

详细地址: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新材料产业园

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理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2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新厂区的“年产2万吨脂肪胺扩建项目及1万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于2015年12月通过原无锡市环保局的环评审批,项目第一阶段(年产1万吨脂肪胺及2500吨光学材料单体)于2018年1月建成,并于2019年3月通过废水、废气和噪声的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投入生产至今。该项目的行业类别为“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1”和“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属于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项目。该公司新厂区至2022年2月14日检查之日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在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3份、取证照片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被询问人(冯士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冯士新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被询问人(陆燕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陆燕忠的社保证明复印件1份、“年产2万吨脂肪胺扩建项目及1万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公司新厂区废水的委托自行监测报告(采样日期为2021年12月24日)复印件1份、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锡环责改字[2022]062号)1份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六条第二款“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并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锡环罚告字〔2022〕33号),书面告知了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你单位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履行了各项行政处罚告知义务。你单位收到告知书后,陈述申辩称,1.我公司的“年产2万吨脂肪胺扩建项目及1万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项目自2019年3月就开始进行排污许可证的申报领取工作。2.本项目申报过程中,正处于排污许可证填报系统不断优化完善的阶段,填报过程中遇到很多主观和客观的问题,虽得到了生态环境部门的及时指导,但经历多次补充和修改,导致申领工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3.本项目在运行期间严格落实污染物治理工作,做了大量的环保工作:2019年至今,新厂区直接环保投入累计606.7万元;污水、废气均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所有排放指标稳定达标,且均大大低于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4.我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我公司在“年产2万吨脂肪胺扩建项目及1万吨高透光材料新建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违法行为轻微、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且现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另外,在排污许可证申报期间,我司未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领证期间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整改期间对此违法行为不进行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贵局免于或从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2019年3月开始申报排污许可证,申报过程遇到问题,且在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你公司未发生其它环境违法行为,在检查发现问题后,积极申领,于2022年3月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四)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经我局集体审议,对照《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决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1,裁量因子百分值之和为33.6。

经我局环境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小组集体审议,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即拾万元。决定如下:

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

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你单位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缴纳通知书》规定的十五日内,携带《缴纳通知书》至代理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行政处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记者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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