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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上接B3版)

发布日期:2017/10/8 11:26:32 浏览:1468

来源时间为:2017-09-27

2017年1-6月,公司的聚醚胺产品销售情况良好,持续保持满产满销状态,实现销售收入为9,012.11万元。

为应对市场变化,并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能消化做好准备,公司成功开拓了海外市场,并积极推出新的聚醚胺品种,开拓燃油添加剂(燃油宝)、环保涂料、纺织助剂等新的应用领域,持续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影响力。

光学材料主要应用于光固化涂料、汽车漆等领域。报告期内,光学材料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705.82万元、4,909.48万元、4,705.60万元和4,339.39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45、15.62、20.87和32.50。2015年,随着老客户增加对公司的采购,以及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适当增加了中端产品销售等原因,公司的光学材料销售有所上升。2016年,光学材料产品销售收入较上年下降4.15。2017年上半年,公司光学材料产品受到了PPG等知名跨国公司的认可,产销量大幅增长,同时,由于销售价格提升,光学材料产品实现销售收入为4,339.39万元。

改性环氧树脂主要应用于覆铜板、电子线路板等领域。报告期内,改性环氧树脂销售收入分别为528.35万元、366.56万元和322.63万元,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较低。2016年下半年,公司开展了对改性环氧树脂升级产品的研究,产品可适用于对性能要求更高的无卤覆铜板、阻燃覆铜板、高Tg(玻璃化转变温度)覆铜板等细分领域,可替代该类覆铜板所使用的高韧性环氧类进口原材料,预计2017年下半年将实现销售。

报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2,675.69万元、5,669.01万元、4,598.86万元和2,457.42万元,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产生的毛利。同时公司较好地控制了期间费用的发生,报告期内期间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02、16.17、13.69和10.75。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完工,聚醚胺产能将进一步提升,产品类型得到进一步拓展,公司的盈利能力将持续增强。

3、现金流量分析

报告期公司的现金流量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15年,由于公司销售收入增加,且客户回款及时,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较上年大幅增长。2016年,公司实现净利润4,598.86万元,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一致。2017年1-6月实现的净利润为2,457.42万元,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活动现金流量为净流出,主要是由于公司为扩大产能和经营规模,支付采购设备、建造厂房、购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等资本性支出支付的现金支出较多。

2014年,公司进行了非公开发行,吸收股东投资3,000.00万元,增加了筹资活动现金流入。报告期内,公司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及日常运营之需借入短期银行借款,并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2015年,随着公司资金实力继续增强,公司进一步降低了银行借款额。公司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300.00万元,主要原因公司因申请发行上市支付保荐费300.00万元。因取得银行借款等现金流入减少,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2016年末,因公司利用银行借款先行投入进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公司取得项目贷款3,786.00万元,导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368.56万元。2017年上半年,因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导致筹资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为-775.28万元。

(六)股利分配政策

1、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般规定如下: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在报股东大会审批前,征求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书面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载明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可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年度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不足15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公司留存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②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的形式及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股利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每股收益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考虑公司股本规模与股票价格的匹配关系后认为需要时,可以单独或在发放现金股利之外另行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③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应当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由监事会发表意见。董事会重新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2、报告期内的股利分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其他利润分配。

3、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请参见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重大事项提示”之“三、本次发行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七)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无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发行人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企业。

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一、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使用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具体如下: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以上两个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总投资额为32,800.00万元,拟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21,345.37万元,差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在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属于新材料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等文件中明确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属于《中国制造2025》中明确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将化工新材料作为化学工业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石化和化学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国涂料行业“十三五”规划》、《页岩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及《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三五”发展指南》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与《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中“重点发展精细化工及有机化学新材料”的发展精神保持一致。《“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亦将新材料作为需进一步发展壮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本次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无锡市锡山区发改委备案通知及无锡市环保局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发行人已经通过出让取得募投项目土地使用权证书。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同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规定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户内;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或授权,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1、年产20,000吨脂肪胺扩产项目的市场前景分析

近年来,发行人聚醚胺产品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为我国本土领先的聚醚胺生产企业。公司以市场为中心,在当前聚醚胺产品处于需要旺盛的市场环境下,采用以产定销经营模式,现有产能难以平衡供需关系。公司的品牌、质量、管理、技术优势等得以较好发挥,聚醚胺产品适销性好,近三年产销率稳定在97以上。

在风力发电领域,我国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连年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末累计装机容量已达到145,362MW,均居全球第一。聚醚胺作为兆瓦风力发电叶片制造的关键组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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