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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2017/12/5 13:23:15 浏览:1383

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住房的,视作放弃选房。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选房。

5.申请人选定房屋后不得更改,选房结果由工作人员记录于廉租住房选房登记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发《无锡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

6.申请家庭因迟到,且在配租未结束前到场的,其选房安排在整个选房顺序的最后进行。

7.进入选房轮次的申请家庭放弃选房的,其所持顺序号码作废,由后续顺序号码依次补进。

8.申请家庭选定的住房,应即时在房源信息板上予以标记注销。

9.廉租住房配租结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住房保障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入住及后续管理

1.选房程序结束后,申请家庭凭《无锡市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无锡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证》至户籍所在地区住房保障部门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无锡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同时交纳房屋押金及1年房屋租金。

2.入住家庭需遵守廉租住房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服从统一管理。

3.原已享受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在申请家庭选定住房后的次月起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金补贴。

4.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放弃选房,但放弃后视同该家庭放弃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2年内该家庭所有成员不能再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

四、补选

1.申请家庭联系方式或者住址变动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所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联系方式或者住址变动又未书面告知,导致销售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无法联系的,申请家庭自行承担通知不到责任。

2.在按申请家庭预留联系方式通知不到的情况下,销售单位、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社区予以公告,视作通知已送达申请家庭。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作申请家庭自动放弃保障资格,2年内该家庭所有成员不能再次申请同种保障:

1)申请家庭已收到通知,但未按规定及时领取《通知书》的;

2)申请家庭领取《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实物选房,又未在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申请放弃或者转为货币保障手续的;

3)申请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选定房源或选房后又退房的;

4)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租赁合同或者购买协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下一批次销售、配租之前,凭相关证明材料,向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在剩余房源内补选:

1)因特殊原因未接到通知,且自销售或者配租结束之日起未满三个月的;

2)因紧急情况接到通知后不能领取《通知书》或者参加选房,又不能及时告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

3)因紧急情况或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参加选房的。

5.住房被征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以不参加轮候,凭已签订生效的征收协议、征收实施部门选房通知单等相关材料直接在现有存量房源中选择。

此类家庭有两户以上集中选房时,征收实施部门应按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并书面告知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6.现居住使用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所在地政府认定确需排除危险隐患的住房保障轮候家庭,可凭危房鉴定材料、所在地社区、街道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参加轮候,在现有存量房源中选定。

五、公(廉)租住房换房

1.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换房,由区、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年审程序进行审核:

1).因家庭人口变化符合调换户型标准的;

2).符合廉租住房优选条件调换相同户型的;

3).因患有重大疾病,行动能力受限,且居住在无电梯公(廉)租住房3层及以上的;

同一原因,只能申请换房一次。经审核符合调换条件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现有空置房源情况就近安排调换。申请人不接受安排房源的,视作放弃,放弃后2年内不得再次因同类原因申请。

2.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廉)租住房的,经公(廉)租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相同户型的公(廉)租住房,双方一起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备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等相关手续。互换的公(廉)租住房双方自行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3.公(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欠缴租金等违规情形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进行房源调换和互换;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对象不得进行房源调换和互换。

4.因家庭人口减少等原因不再符合二室户配租条件的保障家庭,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调换一室户,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及时予以调换。逾期未申请的,按合同约定或者规定加收租金,直至调换或者退房。

5.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符合落户条件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保障对象本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合同至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如有租金欠缴、违规出租等情形的,须整改完成后方可办理落户;已不符合公(廉)租住房资格的不得办理落户。

六、合并保障

申请人均符合同类住房保障条件,因共同生活需要,可以向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合并保障,并提交合并保障申请、申请人关系证明、相关责任承诺等材料,经审核后,申请代表凭通知书参加轮候选房。可以合并保障的,应当按合并后现有人数在现有房源内供其选择。不选或者放弃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并保障。

七、监督管理

1.各级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监督举报方式,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号选房的当天可以邀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现场选房程序,并可以邀请行政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代表监督指导。

3.保障性住房选房材料应当在结束后六个月内整理归档,纳入住房保障其他档案管理。有条件对选房过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将选房相关音像资料一并归档。

4.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及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配租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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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二级学院分配实施细则、无锡市大学生住房补贴、无锡市住房补贴、无锡市住房补贴申请、无锡市住房补贴政策、无锡市保障性住房、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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