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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4/1/27 12:37:32 浏览:95

环保方面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均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泰国年产1,000万平方数字化输送带项目。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和授权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内部审批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已经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境内备案及批准

(1)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9月5日,发行人就在泰国设立宝通泰国取得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3200202301012号)。

(2)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

2023年9月6日,发行人就在泰国设立宝通泰国取得无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书》(备案号(2023)109号)。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完毕境外投资所需的境内主管部门备案程序。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选址位于泰中罗勇工业园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土地购买意向协议》、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宝通泰国于2023年9月10日与泰中罗勇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土地购买意向协议》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通泰国正在筹备有关购买泰中罗勇工业园TC51 48 44号地块下土地的安排,并计划于2024年1月底前签署正式土地购买协议;在签署正式土地购买协议后,宝通泰国将有权首先申请IIEAT01/2表格以获得IEAT地区的土地使用许可,随后获得IEAT15Sor表格以获得IEAT地区的土地所有权许可,并在分别获得IEAT-01/2表格和IEAT15Sor表格后完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宝通泰国取得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完毕境外投资所需的境内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并已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签署《土地购买意向协议》,预计宝通泰国取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所有权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境外审批、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宝通泰国注册证书等登记材料、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泰国大拓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通泰国已经取得泰国商务部核发的《公司注册证书》,并完成注册设立登记手续;宝通泰国如拟在泰国工业园区建设厂房及运营,还需履行如下主要审批程序:在“IEAT01/2Form”签发后,宝通泰国应在签发之日起1年内开始建筑施工,并申请建筑施工、改造或拆除许可证(“IEAT02/2Form”);建筑施工完成后,宝通泰国需申请建筑施工证书(“IEAT02/6Form”);在此情况下,IEAT将安排对该等新建结构进行检查,经批准后,IEAT将向宝通泰国出具IEAT02/6表格;此外,在工厂建设、机器安装、机器测试以及符合工业运营条件(已准备好进行工业运营)后,宝通泰国应在运营开始日前至少30天通知IEAT,宝通泰国将收到来自IEAT的《工业运营通知回执》(“IEAT03/2Form”),并可以在IEAT内开始运营。宝通泰国获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从启动阶段到完成阶段所需的主要程序属于正常程序事项,不存在可预见的法律障碍,未发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违反泰国当地政策和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泰国年产1,000万平方数字化输送带项目”已经履行完毕境外投资所需的境内主管部门的备案程序,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及《江苏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1号)的规定,亦不属于《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他人合作及同业竞争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宝通泰国,宝通泰国系由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司BOTONPTE.LED及控股子公司百年通设立。BOTONPTE.LTD系发行人工业互联网板块海外经营的主要平台之一,百年通系发行人工业互联网板块主要经营主体之一,由于泰国当地法规对私人有限公司股东数量的要求,发行人选择通过上述2个主体成立宝通泰国。发行人拟通过借款的方式向百年通出资,通过增资/借款的方式向BOTONPTE.LTD.出资,百年通和BOTONPTE.LTD.再通过增资/借款的方式向宝通泰国出资。

澄迈宝立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百年通的少数股东,不属于发行人的关联方;根据澄迈宝立出具的书面确认函,其基于自有资金及自身投资计划的考虑,拟不向百年通提供同比例借款,同意由发行人单独向百年通提供借款,并同意发行人按照不低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该借款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同期限或相近期限、同种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收取相应利息,由百年通按照上述原则向发行人支付该借款利息;澄迈宝立为上述借款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

综上所述,发行人通过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与关联方之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一致。

2023年7月26日,天衡会计师对发行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天衡专字(2023)00951号),认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发行人董事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的合法性及法律风险进行了核查,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与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案件标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0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00万元,或虽未达到该标准但涉及发行人重要资产、权益和业务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实质影响的诉讼、仲裁)。

(二)发行人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的金额在5,000.00元以上(含本数)的行政处罚如下:

序号时间处罚

机关处罚

对象处罚

原因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12023.05.05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海

南省

分局海南

高图未经

核准

在异

地开

立外

债专

户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

款及《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

引》第三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

可以处30万以下的罚款,对

个人可以处5万以下的罚

款:……(四)违反外汇账户

管理规定的……”,同时按照

《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裁量办

法》的相关规定,适用一般情

节低档进行处罚,对海南高图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万

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

分局对海南高图上述违

法行为做出的罚款金额

属于一般情节罚款幅度

裁量区间的最低额,相

关处罚认定上述违法行

为属于一般情节。海南

高图已足额缴纳罚款,

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重

大人员伤亡或造成恶劣

社会影响。因此,海南

高图上述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

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22022.03.15无锡

市生

态环

境局百年

通产生

含挥

发性

有机

物废

气的

产,

未按

照规

定使

用污

染防

治设

施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

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

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

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

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的”,并按照《江苏省生态环

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

相关规定,对百年通罚款4.00

万元。百年通已足额缴纳罚款

并完成整改,且百年通

自愿承担1.00万元的生

态损害赔偿金用于弥补

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

该赔偿意愿金额已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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