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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1):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4/1/27 12:37:32 浏览:100

服务)和网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志方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志方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避免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有利于维护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以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房产主要为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7处已取得产证的房屋,境内外租赁房产共计9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有权按照该等产权证书所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上述租赁合同均正常履行,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二)无形资产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8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境外租赁土地共计4宗,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有权按照该等证书所规定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上述土地租赁协议均合规、有效。

2.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41项境内商标专用权及36项境外商标专用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附表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商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3.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201项专利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附表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4.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243项作品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附表四”。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作品著作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217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三部分“附表五”。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6.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注册并完成备案的域名共计24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域名已办理注册备案,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之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该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以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产权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58家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拥有对外投资企业的股权,该等股权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除宝通智能物联持有的辰通远见股权存在质押情形外,发行人的其他对外投资企业不存在股权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限制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同金额在5,000.00万元以上或者虽然合同金额未达到5,000.00万元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有重要影响)主要是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购与销售合同等。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且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重大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等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和“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中披露的债权、债务关系外,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3年9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均为发行人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进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或者拟进行该等行为的计划或安排。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共进行了5次修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上述修订,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前述历次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均已履行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章程规定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表决权、股份转让权、知情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诉讼权、监督权、股利及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章程》未对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进行任何不合理限制,充分保护了公司股东,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系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制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其内容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和上述相关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地方。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其建立及人员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议事规则及内部治理文件的内容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其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和自身重大决策行为,均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限和授权程序进行,并且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以及股东大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七名董事(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三名监书一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人数均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除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依法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外,其他董事、监事均由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因换届、改选等导致的人员调整,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人数达到发行人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独立董事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发行人在《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设定了有关独立董事职权范围的条款,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国香港及境外国家/地区子公司、分公司未违反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的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审计报告》、营业外支出明细表、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税务主管部门的合规证明,及中国香港及境外国家/地区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国家/地区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所述发行人因违反环保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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