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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三季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6/11/5 10:37:22 浏览: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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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②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

赞成1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注:江南农村商业银行同业授信因独立董事徐从才为关联人,故独立董事徐从才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其他独立董事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①本次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交易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②本次关联交易符合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体现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以上独立董事表示认可并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①公司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②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关于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授信披露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10、关于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出质本行股份申请备案的议案;

根据本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现本行股东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行董事会提出2,000万股权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备案申请,其中1,000万股为2016年11月25日到期继续质押,1,000万股为新增。

(因董事汤兴良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人、董事孙志强为无锡万新机械有限公司关联人,故董事汤兴良、孙志强回避表决)

赞成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08证券简称:无锡银行公告编号:2016-005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于2016年10月28日在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总行召开,由徐建新监事长主持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已于2016年10月18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分别发出。会议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8名,监事钱云皋委托监事赵汉民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经表决通过了:

一、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会议审议通过了《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所有参与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的议案

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08证券简称:无锡银行公告编号:2016-007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农商行”)同业业务的授信审议,同意给予江南农商行综合授信额度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额度有效期一年。本行独立董事徐从才担任江南农商行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南农商行是本行的关联方,与江南农商行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江南农商行综合授信3.7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净额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江南农商行注册资本584,447.7451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陆向阳,注册地址为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经营范围为:吸收本外币公众存款;发放本外币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本外币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外汇汇款;结汇、售汇;提供外汇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服务;经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江南农商行第一大股东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江南农商行10股份,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截至2015年末,江南农商行总资产2343.29亿元,净资产145.24亿元,营业收入69.47亿元,净利润15.9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江南农商行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江南农商行各项指标符合监管要求,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本行向江南农商行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从才适用回避原则,除徐从才以外的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行对江南农商行进行同业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为3.7亿元,授信明细为:债券投资3.7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908证券简称:无锡银行公告编号:2016-006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16年10月28日完成了对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信托”)同业业务的授信审议,同意给予国联信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额度有效期一年。国联信托持有本行9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联信托是本行的关联方,与国联信托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对国联信托综合授信3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本行《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构成重大关联交易,按规定履行相关流程并披露。

二、关联方介绍

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卫平,注册地址为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第10至11楼,经营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联信托控股股东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

截至2015年末,国联信托总资产39.91亿元,净资产37.29亿元,营业收入6.42亿元,净利润4.06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国联信托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业务定价依据公开市场价格确定,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国联信托各项指标增长较快,企业盈利能力较好。本行向国联信托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将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合作机构,授信总金额为3亿元,其授信条件不优于同期市场同业往来的基本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二)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0月31日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参考资料:
无锡一季度gdp2016、2016三季度银行业、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无锡2016年10月房价、无锡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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