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和镇江正丹因上述专利产生的相关争议和纠纷已通过和解方式处理完毕。公司对镇江正丹02143030.6专利的合法有效性不持任何异议。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保荐代表人:徐荔军、朱项平
项目协办人:吴其明
项目组人员:任强、周鹏翔、张兴华、袁海峰、计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股票上市条件,同意担任无锡百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无锡百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相关参考资料:
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无锡百川836310、无锡百川、无锡百川 公告、首次公开募股、首次发行、互联网直接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