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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五年处置破产财产320.17亿元

发布日期:2017/4/13 10:52:08 浏览:1503

据记者了解,江苏省高院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就近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作了梳理总结。

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据记者了解,江苏省高院为更加有效地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促进僵尸企业出清,推动过剩产能化解,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就近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作了梳理总结。

2015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加快破产清算案件审理。五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化解破产债权989.77亿元

近五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审结788件,化解破产债权989.7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320.1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18.2691万人。

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从态势看,收案量在2013年出现上升拐点,2015年更是出现巨幅增长,全年新收破产案件491件,同比增长84.95(见图表一)。

出现这一趋势变化,既是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经济增速、结构、动力出现新变化所决定,也与市场主体逐步认识破产制度价值功能紧密相关,还与人民法院采取系列举措推动破产制度适用密切关联。

按地区划分,近五年,南京地区收案197件,苏州136件,无锡153件,常州58件,镇江101件,扬州101件,泰州87件,南通108件,盐城34件,淮安89件,宿迁110件,徐州157件,连云港37件。按层级划分,全省中级、基层法院分别新收破产案件315件、1026件,占比23.49、76.51。

中级法院收案前三位的分别是,南京中院59件、无锡中院33件、徐州中院26件。

基层法院收案前十位的分别是,徐州邳州法院52件、无锡宜兴法院51件、宿迁沭阳法院42件、淮安洪泽法院39件、扬州高邮法院34件、宿迁泗洪法院34件、苏州张家港法院29件、南通启东法院29件、无锡江阴法院27件、泰州靖江法院27件。

近五年,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788件(含旧存)。与收案情况对比,2011年至2012年,破产案件结案数与收案数基本持平,但2013年破产案件收案量出现上升拐点后,结案量开始逐步滞后于收案数并呈扩大态势,2015年全省法院审结破产案件227件,仅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见图表一),积案压力逐年增加。

从审理周期看,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788件破产案件中,审理周期2年以上的257件,占比32.61;审理周期1至2年的373件,占比47.34(见图表二)。

近五年新收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887件,占66.14;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426件,占31.77;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28件,占2.09(见图表三)。

债权人申请破产占比居多,反映出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保护自身权利意识逐步增强。

按行业性质划分,债务企业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产等产能相对过剩或资金杠杆相对较高的行业,并呈较强地域特点,如无锡的光伏、钢贸、纺织、电缆、环保;南通的船舶、纺织。

按所有权性质划分,债务人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占比呈下降趋势,苏州、扬州法院近五年仅分别受理4件、2件国企破产案。

按企业规模划分,破产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2015年南京两级法院新收案件中,中小型企业占比达九成。

值得关注的是,大型企业也逐步进入破产领域,A股上市公司*ST中达、*ST霞客、*ST舜船,全国首家退市央企长航油运,全球最大光伏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等一批大型企业先后进入破产程序。

近五年,全省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总额1221.7604亿元,其中,金融债权申报总额362.0663亿元,占比29.63,职工债权申报总额26.3640亿元,占比2.16(见图表四)。

从破产债权清偿情况看,职工、消费购房人等民生权益因法定优先顺位得到较为充分保障,苏州两级法院审结的71件破产案件中,43件案件职工债权清偿率达100,仅10件案件职工债权清偿率低于50。

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则相对较低并呈现下降态势,究其原因,具备破产条件的企业迟延进入破产程序导致亏损扩大,动产往往因贬值、哄抢所剩无几,应收账款则因年代久远缺乏有效凭证难以清收。

近五年全省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结案409件,占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58件,占7.36,结案方式呈现由单一破产清算逐步向多样态转变态势,破产保护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显。

如六合法院于2015年审结南京智权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填补南京地区破产和解适用空白。

企业破产原因从传统赊购贸易风险转向资金信贷风险

从破产审判事后视角分析,当前企业破产呈现多发高发态势,既有市场因素,也包括非市场因素:一是经济下行压降企业利润空间。一段时期以来,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成本不断上升,而主要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却持续下跌,库存压力持续加大,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呈多发态势。

如:无锡明特化纤、无锡中亿化纤、无锡神羊化纤、无锡欣欣化纤材料等化纤企业破产源于化纤行业利润率多年持续下降,企业生存发展困难。

二是部分企业处于产业链底端,产品核心竞争力不强,附加值不高,负重爬坡下难以完成转型升级,伴随产业结构转型和发展驱动优化,优胜劣汰现象加速发挥作用。如南通耀荣玻璃因产品药用玻璃输液瓶被塑料制品取代,导致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三是国际经济复苏疲弱态势给企业特别是外向型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以船舶制造业为例,作为国际航运业风向标的波罗的海干散货运价指数BDI从2008年最高点近12000点一度跌至2016年2月10日的290点,沉重冲击产能本已过剩的造船行业,舜天船舶、南通明德重工、南通东鑫船舶、南通太平洋海工等一批大中型船企先后破产。

四是贸易保护政策导致出口企业盈利能力急剧下降。如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对我国光伏企业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导致以出口为主的中国光伏行业遭受致命打击,世界最大的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破产重整。

当前,企业破产原因逐步从传统赊购贸易风险转向资金信贷风险。有的企业不顾自身承受能力,不考虑市场行情变化,盲目巨额投资,放大资金杠杆,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上市公司*ST霞客进入重整,与其盲目扩张息息相关,投资控股的两家关联企业均出现大额亏损,迟迟无法盈利,最终导致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如无锡二泉特钢原钢管行业效益较好,后控股股东又进入太阳能、塑料行业,均出现亏损,拖累原有钢管板块,导致企业破产。

有的企业未能有效建立落实企业治理,监事机构、财务管理形同虚设,未能对经营管理层形成有效监督,如宿迁某企业因多名高管涉嫌违法违纪,最终进入破产。

有的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将企业财产视为私产随意支配,侵蚀公司利益,如无锡某企业法定代表人用企业资信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法定代表人无法归还款项,且借款去向不明,最终导致企业破产。

有的企业对实际控制人依赖性较强,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就可能陷入瘫痪状态,如南京某科技企业、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因法定代表人突然离世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陷入困局。

有的企业违法经营,开展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难以避免走上倒闭破产之路,无锡奥特钢管、无锡沪通焊管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直接导致两企业破产,无锡某外商独资企业因涉嫌走私犯罪,总经理被捕,外籍董事和高管离华,直接导致企业停业继而破产清算。

部分企业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转向民间融资“饮鸩止渴”,导致微薄利润被高额利息“侵蚀”,民间融资成为相当部分破产企业“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如:以南通地区为例,吉星管业、中瑾集团、久发地产、华瑞置业等企业先后因无力偿还巨额民间借贷破产。

如:以宜兴地区为例,2013年至今,涉及电缆线缆企业的民间借贷案件达288件,标的金额达9.4亿元,江苏金塔电缆、江苏超能电缆等进入破产程序的电缆企业均涉大量民间借贷。

联保互保是当前金融企业较为常用的增信方式,在解决企业融资难的同时,也可能引发外溢债务风险,形成担保企业捆绑破产“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常州某集团破产直接影响相关担保企业。

部分金融企业单一通过提前收贷方式保全资金安全,但从实际效果看,提前收贷行为并不当然是最优选择,对于能够度过财务困境的企业而言,提前收贷将导致企业无法完成本可完成的自救。

少数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资,缺乏必要警惕,只管投资意愿,不顾投资实力和项目好坏,甚至出现“先上车后买票”式的招商模式。如宿迁某企业投资人通过政府垫资取得土地使用权,再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贷款,前后投入也仅有几百万元,直至企业破产,厂房也未能建成。

少数投资者严重缺乏资金实力,圈地后不是投入生产,而是坐待拆迁或土地升值,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存在极大的债务隐患。

对于采取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组建新公司模式的改制企业而言,受制于股东自身实力,新企业往往无力进行技术改造或再投资,就可能在债务压力下走上破产之路。无锡市红光玻璃厂经改制成为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后,未改进技术,勉强经营多年后,最终破产清算。

有的改制企业中,持股职工难以对经营管理层股东形成有效监督制衡,经营管理层股东借机开办关联企业,掠夺改制企业客户、订单,导致企业陷入破产困局。

有的改制企业未能实现改制预期,仍然采取旧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市场需要,最终走向破产。

江苏法院多措并举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

近五年,全省法院多措并举,推动破产审判提质增效,依法服务企业有序退出、资源有效释放。一是规范破产申请审查受理工作。强化个案监督,督促指导全省法院准确把握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扎实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工作;立足让破产程序成为企业退出新常态,开展专项调研,就推动破产程序适用提出针对性建议。

依法适用执行转入破产程序,推动执行积案有效化解;结合各市中级法院破产案件受理量,灵活把握管辖权下移尺度,确保各市中级法院承办必要数量的破产案件,更好指导基层实践。

二是推动企业破产挽救。做好重大破产重整案件协调指导,灵活运用减债、展期、债转股等方式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长航油运、*ST霞客、*ST中达等多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再生。

三是依法保障债权人权益。切实保障民生权益,强化与有关部门协调,推动解决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消费购房者权益保障问题;优化债权人会议机制,南京、苏州、无锡等地法院探索实行网络、通讯表决,完善债权人委员会选任、授权和议事规则,切实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

四是着力提升破产审判规范化水平。制定全省法院破产审理指南,统一执法尺度,引导规范审判;梳理总结破产审判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向全省法院作专项通报;加大个案督办力度,依法纠正不规范问题。

五是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徐州中院以及泰州泰兴、苏州常熟等地法院引导管理人建立破产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债权人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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