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浦清莲/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同时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8个典型案例。无锡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维持的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卡拉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保函欺诈纠纷入选。
原告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锅炉公司)与被告卡拉卡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拉卡托公司)协议完成一项发电机组建设工程,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如修改合同必须采用合同修正案形式,会议纪要、传真等不能产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果太湖锅炉公司违约,卡拉卡托公司可以索付见索即付保函。后卡拉卡托公司以太湖锅炉公司违约要求保函出具方、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行)兑付保函。太湖锅炉公司提起诉讼,称双方已经通过会议纪要修改了合同,卡拉卡托公司索付保函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欺诈,请求止付保函。
太湖锅炉公司于2011年7月8日向中院提出申请,以卡拉卡托公司隐瞒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中止支付无锡中行开立的预付款保函项下款项,无锡中院于2011年7月8日受理。2012年11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太湖锅炉公司诉讼请求,太湖锅炉公司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中院方面指出,该案入选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适用的国际惯例,按照国际商会关于见索即付保函“先赔付、后争议”的处理规则予以裁判,严格把握保函欺诈标准,保障受益人依据保函迅速得到偿付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国际金融秩序。该案为美国2014年9月《跟单信用证杂志》重点介绍。同时,该案也反映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国际金融结算及担保工具的特点,不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