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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5/31 10:28:18 浏览:232

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专利权共计1,002项,其中发明67项,实用新型933项,外观设计2项。

发行人存在一项承担反向许可义务的专利和一项受许可实施专利,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知识产权”之“2、专利权”。

本所律师认为,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专利权,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就发行人受许可实施的专利,发行人有权实施该专利。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78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4、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注册互联网域名共计5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域名,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6家控股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发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3家参股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企业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发行人持有其股权或财产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

(五)分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设立2家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分公司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分支机构。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上市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生2起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1、增资收购常州松瓷控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增资收购常州松瓷控股权行为,已经发行人及常州松瓷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已完成实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收购无锡立朵控股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收购无锡立朵控制权事项正在进行中。本所律师认为,该收购所涉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发行人及无锡立朵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程》后经过历次修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经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5月21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共修改3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制度的议案》,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共召开了11次股东大会,42次董事会,31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核心技术人员13名,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之“(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岗位职责调整所致。该等变化不构成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依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保护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环保科、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2、拟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生产环节为相关专用设备的组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仅涉及组装的专用设备制造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环评事项的说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即“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光伏电池先进金属化工艺设备实验室”“半导体先进封装光学检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均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手续。(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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