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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1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5/31 10:28:18 浏览:230

认为,发行资产完整,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截至2022年9月30日,鉴于发行人任一股东均未持股超过50,且持股较多的葛志勇、李文、无锡华信等股东直接持股数均未超过30,因此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

截至2022年9月30日,葛志勇直接持有发行人28,807,058股股份,李文直接持有发行人18,948,801股股份,分别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7.08、17.81,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4.89。同时,由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创持有发行人4,5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4.23;由葛志勇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锡奥利持有发行人2,22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2.09。因此,葛志勇及李文直接和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发行人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51.21。自2010年2月至有限整体变更为之日,并至2022年9月30日,葛志勇、李文一直为发行人的前两大自然人股东,其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一直接近或超过50,且上述二人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的发行人股份数量较为稳定。葛志勇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文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兼副总经理,二人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享有重大决策权。除此之外,二人在报告期内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上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投相同的表决票,二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时在公司董事会上对会议所议事项亦均投相同的表决票。2015年7月24日,葛志勇和李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2017年9月30日和2019年4月20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一致行动有效期至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后的第三十六个月。

2021年11月25日,葛志勇和李文出具声明,前述《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双方将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将一致行动有效期延长不少于12个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葛志勇与李文。

(二)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质押/冻结股

数(股)1葛志勇28,807,05827.0802李文18,948,80117.8103无锡华信6,833,0836.4204无锡奥创4,500,0004.2305朱雄辉2,449,7602.3006无锡奥利2,220,0002.0907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708,5461.6108全国社保基金四零六组合1,498,2911.4109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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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89,2291.40010股份有限公司-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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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1,219,5531.150(三)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2年12月17日披露的公告,原持股5以上股东无锡华信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和李文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证券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系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由有限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及发行人的设立程序等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设立真实、合法、有效。

(二)发行上市前的历次股权变动

发行人上市前的历次股权变动情况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发行上市前的历次股权变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本演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2020年4月15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18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于2020年5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0]D-0018号),截至2020年5月18日,发行人已收到募集资金总额为574,317,6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512,273,245.50元,其中计入股本24,670,000.00元。

根据上交所于2020年5月20日出具的《关于无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公告》(上证公告(股票)[2020]52号),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证券代码“68851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总股本由7,400万股变更为9,867万股。

1、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1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56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7,其中,首次授予50.5万股,预留5.5万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依法完成全部授予,且完成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及第一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年3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决定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激励计划方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5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96,其中,首次授予85万股,预留10万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依法完成全部授予,发行人将在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后,办理股份登记。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五)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发行人上市后实施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归属及2022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导致发行人股本发生变化,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五)上市后股本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经营内容与其营业执照中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主要经营资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取得开展业务经营所必需的资质许可及认证;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形,发行人根据法律规定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编报规则第12号》和《上市规则》,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已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关联方,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相关交易文件,本所律师已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之“(二)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制度及履行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及独立董事就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公允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均依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在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及李文于2019年6月18日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五)同业竞争情况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从事其他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或活动,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2019年6月18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葛志勇、李文出具《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房屋所有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1项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租赁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12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其中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知识产权

1、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2年9月30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共计77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2、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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