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根据本协议延长或提前终止,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三(3)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合伙企业投资期结束之日起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的,所延长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延长期”,退出期及延长期(如有)内合伙企业不得开展新的投资。
3、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本协议中称存续期限或投资期时,包含根据本协议约定延长的该等期限。
(五)争议解决方式
1、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争议解决
2.1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2.2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六)协议生效、终止及效力
1、本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有效签署之日(“生效日”)起生效,至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且本协议所述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后终止。
2、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可的人士有效签署本协议、认购文件以及执行事务合伙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有),即成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并接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3、本协议对于任何一方的法律约束力均及于该方之继承人、继任者、受让人。
4、本协议相关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及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后将继续有效。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抓住行业快速发展的契机,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多方资源,可以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
本次投资产业基金是公司发展模式的探索创新,短期内对生产经营不存在实质影响,长期将有助于公司成功整合优质项目资源,为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公司的整体实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揭示
1、截至目前,公司与其他合伙人已正式签署合伙协议,认缴出资额尚未缴纳,后续仍需进行工商变更、基金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受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同时亦受拟选择的投资标的所处的行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投资标的的选择可能比较困难,也可能最终未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
3、在投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标的选择错误,或者受监管政策、以及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的影响,投资的预期收益难以实现,导致某一标的企业投资失败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13日
证券代码:605111证券简称:新洁能公告编号:2023-026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得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96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经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进行了调整,回购价格由59.77元/股调整为42.40元/股,回购数量由0.14万股调整为0.196万股。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截至目前公示期已满45天,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上述回购事项,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不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6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356,6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本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立本次回购专用账户(账户号码:B885492073),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6月16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98,206,033股变更为298,204,073股,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行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安排等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3、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