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22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两份仲裁相关公司股票走势通知书、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分别为:《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03110号,《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3)中国贸dd仲京字第00310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上述仲裁争议主体为,申请人: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盈迪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详细情况敬请参阅2013年2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13-003号《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裁决情况
2013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分别为:《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310号;《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296号。裁决结果情况如下:
1、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33,55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93,5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实际费用人民币1,739.21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人民币5,000元,仲裁委员会将退还申请人人民币3,260.7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2、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
(1)HC/YD-2012001号《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盈迪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工业气体的合同》于2012年3月1日成立。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710,736元。由申请人承担70,为人民币1,197,515.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0,为人民币513,220.80元。上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代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513,220.8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8,0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实际费用人民币1,738.22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人民币5,000元,仲裁委员会将退还申请人人民币3,261.78元。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结果情况看,公司仅承担《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30仲裁费,两争议案合计发生费用金额较小,不会对本期利润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1、《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310号;
2、《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29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来源《证券时报》)http://stock.sohu。com/20130911/n386334561.shtmlstock.sohu。comfalse证券时报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epaper/index/content_503064.htmreport250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2013年2月22日,江苏华昌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22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两份仲裁通知书、申请书等法律文件。分别为:《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03110号,《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3)中国贸dd仲京字第003105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六层。上述仲裁争议主体为,申请人: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盈迪特种气体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本公司。详细情况敬请参阅2013年2月2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披露的2013-003号《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
二、裁决情况
2013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分别为:《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310号;《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296号。裁决结果情况如下:
1、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
(1)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3)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33,550元,全部由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93,5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实际费用人民币1,739.21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人民币5,000元,仲裁委员会将退还申请人人民币3,260.79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2、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
(1)hc/yd-2012001号《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张家港盈迪特种气体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工业气体的合同》于2012年3月1日成立。
(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3)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1,710,736元。由申请人承担70,为人民币1,197,515.2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30,为人民币513,220.80元。上述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因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其代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513,220.80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人民币48,05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款项已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仲裁费相冲抵。本案实际费用人民币1,738.22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预缴人民币5,000元,仲裁委员会将退还申请人人民币3,261.78元。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裁决结果情况看,公司仅承担《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30仲裁费,两争议案合计发生费用金额较小,不会对本期利润构成实质性影响;不影响期后利润。
五、备查文件
1、《dx20130104号合作框架协议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310号;
2、《dx20130103号加工生产工业气体合同争议案裁决书》(2013)中国贸仲京字第02029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9月10日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