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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5年

发布日期:2016/4/17 1:10:45 浏览:2516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程序及上市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

案的规定;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获得配售的认购对象的资格符合上市公司201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承诺履行情况

1、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截至目前,交易各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包括: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独立性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完全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2)保证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专职工作,并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3)保证本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人事任免决定。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

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2)保证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有上市公司的资金、资

产。(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3)保证上市公司保持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与本人或本人的其他关联方共用一个银行账户。(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人的关联公司兼职和领取报酬。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6)保证上市公

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人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正常履行

1)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分开;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体系,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人的其他关联公司职能部门之间的从属关系。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2)保证本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及行使基于本人在上市公司任职所产生的职务权利之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上市公司后续资产重组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上市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4)保证尽可能规范并减少上市公司与本人及本人其他关联方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6、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在本次发行完成

后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含5)的股份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7、本声明、承诺与保证可被视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共同和分别作出的声明、承诺与保证。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

强、胡建龙同业竞争承诺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

购、兼并与中核钛白现有主营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中核钛白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

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的方式从事与中核钛白新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3、如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单位出现与中核

钛白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中核钛白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中核钛白经营。

4、本人承诺不以中核钛白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中核钛白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中

核钛白本次非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将在承诺人持有中核钛白股票期间长期有效。

如因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中核钛白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正常履行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及以诺投资关联交易承诺

本人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中核钛白股东的义务,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中核钛白(包括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中核钛白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上市公司的

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本人承诺在中核钛白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本人将不会要求和接受中核钛白给予的与其在任何

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给予独立第三方的条件相比更为优惠的条件。

杜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非法占用上市公司

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的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本人保证将依照中核钛白的章程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损害中核钛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非本人不再为中核钛白之股东,本承诺始终有效。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中核钛白及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人承担。

正常履行

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关于担保事项的承诺在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完成(以发行股份完毕为准)前,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安徽正坤贸易有限公司对外签署的任何担保合同,在任何时间内给对应主体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正常履行李建锋关于注入资产房产的承诺

如未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的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中核钛白足额补偿;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办证费

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以现金承担。

正常履行中核钛白现金分红承诺参见公司2013年11月6日公告的《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正常履行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股份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结束后,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所持中核钛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方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正常履行

李玉峰

李建锋之兄弟)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保证在李建锋直接或间接持有中核钛白股份

超过5(含5)期间内,将不再从事任何与中核钛

白经营业务相同、相似之业务;

2、本人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内容给中核钛白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全额补偿中核钛白。

正常履行

2、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截至目前,交易各方当事人履行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事项承诺内容备注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承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后,所持中核钛白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限售期限届满后,方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

承诺期限为2013年2月1日~2016年1月31日。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履行完毕。

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以诺投资关于利润的承诺《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锋、郑志锋、陈富强、胡建龙、张家港以诺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李建锋等重组方承诺2013年、2014年、2015年金星钛白(合并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846.49万元、16,686.48万元、17,167.85万元。如金星钛白届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利润预测数,则李建锋等重组方应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中核钛白进行补偿。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已履行完毕。

李建锋关于注入房产的承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存在部分房产尚未办妥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形,涉及面积75,275.27平方米(扩建面积为918.71平方米,其余为新建面积,评估值合计为9,712.63万元),李建锋先生承诺,如未

来上市公司在正常运营过程中,因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盐城福泰化工有限公司的房产权属瑕疵而遭受任何损失,其将以现金方式给予中核钛白足额补偿;

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

发生的办证费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以现金承担。根据证监会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李建锋先生将上述承诺予以规范:于

2014年9月30日前完成上述房屋权证的办理,对逾

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或被限期拆除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损时,本人将按照对应构

截至2015年9

月30日,已完

成63,901.24平方米房屋对应权证的办理,完成进

度为85.94。

对承诺事项中未办理权证的房产进行现金补偿

共计

14,781,697.24元。

筑物的评估值以现金方式补偿上市公司。对于上述权属瑕疵房产的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

办证费用超过估算的办证费用,超出部分全部由其以现金承担。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承诺人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未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2014年2月15日,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情况》(证监会公告【2013】55号)及甘肃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正在履行及需规范的承诺事项进行规范并公告,未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一)盈利预测情况概述根据东洲评估出具的沪东洲资评报字【2012】第0712256号《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乙方承诺金星钛白的预测净利润数不低于以下数据:

期限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

预测净利润(万元)2,257.998,846.4916,686.4817,167.85

东洲评估所述“净利润”指标,是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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