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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9/26 2:05:52 浏览: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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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山东、广西、海南、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的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0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实行合并纳税政策,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附件: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相关参考资料:
税务纳税服务信息、北京税务纳税大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江苏国家税务总局、邳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 电商征税、工商总局 合并、税务局 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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