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为保持锡洲电磁线生产经营的持续稳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日止,上述股东、锡洲电磁线不对锡洲电磁线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销售人员等对锡洲电磁线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进行调整。
2、郁伟民、徐进法、郁林、郁晓春与中超电缆于2011年12月30日签署了《业绩补偿协议》,在此协议中上述股东承诺:锡洲电磁线2011年第4季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不低于以下数额:2011年度第4季度800万元,2012年度2,400万元,2013年度2,700万元,2014年度3,100万元。若锡洲电磁线实际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承诺业绩,由上述股东按照差额部分的51向中超电缆承担补偿义务,并考虑税费影响。
3、郁伟民、徐进法、郁林、郁晓春于2012年2月16日关于锡洲电磁线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出具承诺函:自本承诺出具日起,若锡洲电磁线因本次收购的工商变更登记日之前存在不符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的情况而被政府主管部门追缴欠款、课以滞纳金或被处罚,对于锡洲电磁线因此类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或需承担的责任,全部由承诺人予以补偿,各承诺人之间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4、郁伟民、徐进法、郁林、郁晓春于2012年2月17日关于锡洲电磁线的对外担保出具承诺:在中超电缆通过购买及增资取得锡洲电磁线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锡洲电磁线的全部对外担保,在担保期间内发生的由于任一授信业务合同产生的需要锡洲电磁线承担的担保责任及违约责任等其他一切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上述股东连带承担补偿责任。
5、郁伟民、徐进法、郁林、郁晓春、沈甸甸于2011年12月23日分别出具承诺,放弃关于其他股东转让持有的锡洲电磁线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购买权。
特此说明。
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关于江苏中超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收购资产相关股东承诺的说明》相关相似阅读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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