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外汇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政处罚的情形。
(七)海关合规性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海关及南京海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发生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4,000.00
万元(含 114,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半导体先进封装光学检测设备研发及
产业化
合计 117,941.90 114,000.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已经履行的批
准和备案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备案情况 项目用地情况
项目拟用地位于新
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 锡新行审投备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 吴区新洲路以东、梅
慧工厂 [2023]18 号 影响评价管理 育路以南、电子工业
园以北地块
光伏电池先进金属化工 锡新行审投备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
不新增用地
艺设备实验室 [2023]21 号 影响评价管理
半导体先进封装光学检 锡新行审投备 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
不新增用地
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 [2023]19 号 影响评价管理
就“平台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项目,发行人已与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
办事处签署《投资协议书》,项目地块位于新吴区新洲路以东、梅育路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