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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2/28 15:09:40 浏览:792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21 日发行人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生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总共修

改 3 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

序,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按照《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

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锡奥特维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制度的议案》,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该

等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共召开了 11 次股东大会,42 次董事会,31 次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历

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决议签署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核查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

证监会其他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相关规定的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核心技术人员

及其变化”之“(二)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

序。前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主要系发行人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及部分核心技术人员

岗位职责调整所致。该等变化不构成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人员的重大变化,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发行人现有董事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独立董事不少于发行人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其选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税种、税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收优惠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有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政府补助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均符合法

律、法规或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依据,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

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税务局、国家

税务总局常州市金坛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及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锡山区税务

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相关主管部

门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安全生产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环保科、无锡市新吴生态环境局、常州市金坛区

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无锡市锡山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

求。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主要生产环节为相关专用设备的组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规定,仅涉及组装

的专用设备制造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生态环境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环评事项的说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 年版)》,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即“平台

化高端智能装备智慧工厂”“光伏电池先进金属化工艺设备实验室”“半导体

先进封装光学检测设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均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理,无需办理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登记表手续。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手续。

  (二)质量技术监督及工商合规

  根据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无锡市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无锡市锡山

区市场监管局、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三)安全生产监督

  根据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应急管理科、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综合行政执法

局、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无

锡市锡山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

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土地合规性

  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网站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该市

范围内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劳动及社会保障管理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

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核查,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外汇合规性核查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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