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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发布日期:2023/2/28 15:09:40 浏览:793

函》,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采

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2 项土地使用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1 项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 12 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其中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

备案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未办

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

束力,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共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专利权共计 1,002

项,其中发明 67 项,实用新型 933 项,外观设计 2 项。

   发行人存在一项承担反向许可义务的专利和一项受许可实施专利,具体详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知识产权”之“2、专

利权”。

  本所律师认为,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专利权,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就发行人受许可实施的专利,发行人有权实施该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7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注册互联网域名共计 5 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域名,不存在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共有 3 家参股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企业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发行人持有其股权

或财产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

  (五)分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共设立 2 家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分公司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分支机构。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

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

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上市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生 2 起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增资收购常州松瓷控股权行为,已经发行人及常州松

瓷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已完成实

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收购无锡立朵控制权事项正在进行中。本

所律师认为,该收购所涉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发行人及无锡立朵内部决策程序批

准,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

程》后经过历次修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经 2019 年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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