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争。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2 项土地使用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1 项房屋所有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房屋所有权,该房屋所有权不存在抵押。
查封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租赁 12 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其中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
备案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未办
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
束力,合法、有效,不会因此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知识产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境内外注册商标共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注册商标,不存在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专利权共计 1,002
项,其中发明 67 项,实用新型 933 项,外观设计 2 项。
发行人存在一项承担反向许可义务的专利和一项受许可实施专利,具体详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知识产权”之“2、专
利权”。
本所律师认为,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专利权,除已披露情形外,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
形;就发行人受许可实施的专利,发行人有权实施该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持有 78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等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不存在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已注册互联网域名共计 5 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并有权使用该域名,不存在
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三)控股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
行人拥有 6 家控股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均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股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四)参股企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共有 3 家参股企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参股企业均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发行人持有其股权
或财产份额的行为合法有效。
(五)分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共设立 2 家分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分公司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的分支机构。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详见律师工作
报告“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之“(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潜
在重大法律风险。
(二)重大侵权之债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
因产生的重大侵权债务。
(三)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已披露
的关联交易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
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
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而发生,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
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股本及
其演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市后的股本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
要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上市后发生的重大资产处置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生 2 起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增资收购常州松瓷控股权行为,已经发行人及常州松
瓷内部决策程序批准,各方签署增资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且已完成实
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收购无锡立朵控制权事项正在进行中。本
所律师认为,该收购所涉股权转让行为,已经发行人及无锡立朵内部决策程序批
准,各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述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
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可能导致发行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化的行为。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一)发行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公司章
程》后经过历次修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失效。
本所律师认为,该章程的制定已履行法定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发行人上市公司章程经 2019 年第三次